孫中山和宋慶齡的結婚誓詞壹式三份,孫中山、宋慶齡、律師和田瑞各壹份。
中國歷史博物館於1962從私人手中征集到此質押物。鑒定時,有關同誌提出三個問題:壹、為什麽承諾書上寫的日期是“1915 10 10月26日”而不是25日?第二,宋慶齡的簽名為什麽用“林”而不用“年齡”?第三,宋慶齡為什麽不用印章?帶著這三個問題,中國歷史博物館於8月1962+01日將誓約照片發給宋慶齡,請她鑒定真偽,並回答上述三個問題。
不久,宋慶齡通過她的秘書室作了答復,內容概括如下:
“這個誓言是真的。是孫中山與宋副委員長於1915年10月25日在日本東京結婚後簽署的法律誓約,並由日本著名律師前往東京市政府登記。但是由於日本的習俗,兩天是個好日子,所以我接受了律師的建議,把25號寫成26號。我在抗日戰爭的時候,存放在孫中山故居的兩份孫中山先生和宋副主席的結婚誓詞,被日本軍閥搶走了。也許這個就是其中之壹。”
此回復證明了質押是真實的,並回答了日期的問題。但是第二個和第三個問題仍然沒有解決。1980年3月18日,中國歷史博物館的同誌將這份誓約的原件送給宋慶齡題字。宋副委員長看到誓約原件十分高興,高興地在卷末紙上寫下“此為真跡”四個字,並簽名蓋章。
宋副委員長秘書室在將上述原件歸還中國歷史博物館時,還附了壹封信,並有如下說明:“誓約上的日期是65438+10月26日,按日本舊規定寫成,結婚日期實際上是65438+10月25日。宋副主席在結婚誓詞中使用了“林”這個詞,因為它很容易寫。當時我從美國去日本,所以沒有郵票蓋。”這次成功回答了中國歷史博物館提出的三個問題。
孫文與宋慶林訂立婚約,並宣誓如下:
第壹,盡快按照中國的法律辦理正式的結婚手續。
第二,夫妻關系以後會永遠維持下去,壹起努力增進彼此的幸福。
三、在違反本誓言的情況下,即使受到任何法律和社會制裁,也不得提出異議;而且為了維護各自的名譽,即使任何壹方的親屬采取任何措施,都不能有怨言。
上述誓言都是在證人和田瑞面前宣讀的,誓言的履行也是在田瑞的協助和督促下進行的。
本承諾書壹式三份,壹份給質押持有人,壹份給見證人。
出質人孫文(蓋章)
尚同宋慶林
見證人及田瑞(蓋章)
壹千九百壹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