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和董事會的職權由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法人變更屬於股東會的法定職權,不能由公司章程規定。我國《公司法》對股東會和董事會的職權有規定。
《公司法》規定了股東會的職權:
第三十七條股東大會的職權
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壹)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股東以書面形式壹致同意前款所列事項的,可以不召開股東大會,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擴展數據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
1,股份有限公司是獨立的經濟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不得少於法定人數。例如,在法國,股東人數至少應為7人。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其責任限額為股東應繳納的股份數。
4.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通過公開發行募集資金。任何人繳納股份後都可以成為公司股東,沒有資格限制。
5.公司的股份可以自由轉讓,但不能退股。
6.公司賬目必須公開,讓投資者了解公司,做出選擇。
7.公司的設立和解散有嚴格的法律程序,手續復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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