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認證服務密碼管理辦法由國家安全部發布
第壹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督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落實反間諜安全防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和國反間諜法》、《中華人民***和國反間諜法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在國家安全機關的協調和指導下開展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開展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應當堅持中央統壹領導,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堅持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堅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結合,嚴格遵守法定權限和程序,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承擔本單位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的主體責任,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教育,動員、組織本單位的人員防範、制止間諜行為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行業主管部門在其職權範圍內,監督管理本行業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
第五條 各級國家安全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開展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
第六條 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履行反間諜安全防範指導和檢查工作職責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應當嚴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