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遷移申請書
派出所:
本人,歲,戶籍所在地為轄區路號,年月日,本人因與(前配偶的姓名)感情不合在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或經人民法院判決離婚)手續;根據離婚協議的約定(或按法院判決書的判決),路號的房屋歸(前配偶的名字)所有;根據市戶籍管理相關規定和本人需要,特申請將在轄區路號的本人戶口遷移到區路號小區號(戶口原籍地址),望貴所的工作人員審核後,早日批準為盼!
此致!
申請人(簽名並捺手印):
申請日期:年月日
申請登記離婚的當事人應當在向婚姻登記機關遞交書面申請登記離婚申請書時,同時提交下列證明:
1、申請離婚雙方當事人的戶口證明;
2、申請離婚雙方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
3、雙方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4、離婚協議書;
5、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書。
如果是現役軍人申請登記離婚,須提交經所在單位團以上政治機關的同意決定和介紹信。
如果是港澳同胞,應到原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離婚手續,如果婚姻登記機關找不到其結婚登記檔案,本人結婚證又丟失,可到辦理結婚登記時居住地的戶籍管理機關出具原在該地居住的戶籍證明,並由雙方當事人出具該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過結婚登記並經公證的聲明書及內地親友出具的保證書;
6、申請登記離婚雙方當事人的近期免冠照片各兩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