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書按目的可分為兩類:壹是轉讓背書,即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的背書,二是非轉讓背書,即以設立委托收款或票據質押為目的的背書。
除現金支票和用於提取現金的普通支票外,所有支票均可背書轉讓。背書人背書轉讓支票後,應當負責保證其後的付款。支票未付款時,背書人應向持票人清償(1)匯票拒絕付款的金額;(二)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從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結算日止計算的利息;(三)取得有關拒簽證明和簽發通知書的費用。
背書是壹種重要的形式,背書中必須記載以下事項:
(壹)被背書人的姓名;
(2)背書人簽名。
未記載上述事項之壹的,背書無效。
背書時,應記載背書日期。未記載背書日期的,視為在到期日前背書。
背書欄記載“委托收款”字樣,被背書人有權代表背書人行使委托支票權。但是,被背書人不得以背書方式轉讓支票的權利。
如匯票的出票人在匯票正面記載“不得流通”字樣,則該匯票不得流通(失去流通性)。其直接繼承人背書轉讓的,出票人對其直接繼承人的被背書人不負責任,銀行對被背書人提示付款或者委托收款的匯票不予受理。
票據背書人在票據背書欄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後手背書轉讓的,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背書人不對其後手承擔保證責任。
支票僅限於在其清算地區(城市)背書和轉讓。
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對匯票無效。轉讓支票壹部分的背書或者將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兩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支票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以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票據責任。
背書應記載在票據背面或便利貼上,不得記載在票據正面。如果背書欄不夠背書,可以使用統壹格式的不幹膠片,粘貼在票據憑證上指定的粘合處。便利貼上的第壹位旅客應在票據和便利貼粘貼的地方簽名。背書記載在票據正面的,背書無效。由於背書記載在票據正面,將無法確定背書人的簽名是背書行為、承兌行為還是保證行為,因此無法確認簽名的有效性。
背書的要求壹般只有在企業提出具體要求的情況下,銀行才會根據企業提出的背書規則對企業的背書做出具體的標準。壹般情況下,背書不需要老板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