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六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證人、被害人,應當通知監護人到場。
2.《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條在訊問和審判時,應當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代理人犯* * *,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親屬,居住地的學校、單位、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並記錄相關情況。在場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在場人員認為辦案人員在訊問、審判過程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意見。訊問筆錄和法庭筆錄應當交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在場人員閱讀或者向其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