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藝術簽名 - 當員工離職時,發票沒有給他。事後公司應該給員工發工資還是發工資?

當員工離職時,發票沒有給他。事後公司應該給員工發工資還是發工資?

問題:員工在A公司辭職後,檔案仍保留在A公司..不久A單位並入B公司,檔案也轉到B公司..十幾年後,員工找到B公司,說檔案還在妳們公司,自己還是妳們公司的員工,要求分配工作。因此,經雙方協商,B公司壹次性補償該員工654.38元+0.6萬元,不再討論此事,並簽訂協議。目前,該員工拿到錢後,去法院起訴此事。請問:(1)公司給員工存檔案會有這麽嚴重的後果嗎?(2)單位應該如何應訴?答:員工從公司辭職後,雙方應辦理解除合同結構的法律手續。同時,單位應給予員工適當的經濟補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職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並在15日內為職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同時,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上個世紀,由於單位和員工法律意識的缺失,未能及時妥善地履行勞動合同解除後的義務,導致若幹年後的糾紛。在這方面,用人單位對離職員工給予壹定的經濟補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至於賠償金額,要根據企業實力由雙方協商解決。如果員工要求回公司工作,只要能找出員工的辭職報告,公司多年未發員工工資的情況,或者公司同意員工辭職的批準函,就能證明雙方的勞動合同關系已經解除。用人單位有權拒絕勞動者復工的要求。人民法院在審理這類勞動爭議案件時,不會輕易判決用人單位接受十幾年前辭職或者主動辭職的勞動者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