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申請臨時身份證的具體程序。
1.到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申請手續,提交戶口簿和本人近期壹寸免冠黑白照片(照片尺寸標準與居民身份證相同),繳納辦證費。16周歲以下公民由監護人申請。
2、公安派出所將申請報縣(市)公安局或區公安分局審批簽發,並負責制作證件。
3.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後3日內向申請人出具證明。
4.已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的公民,應當在領取時交回臨時居民身份證。
總結壹下。臨時身份證可以考科目三,臨時身份證與正式身份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三個月的有效期內可以作為正式身份證使用。
法律依據: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第三十九條
車管所要按照預約的考場和時間安排考試。申請人在科目壹考試合格後,可預約參加科目二或科目三的道路駕駛技能考試。有條件的地方,申請人可以同時預約科目二和科目三的道路駕駛技能考試,預約成功後可以連續參加考試。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合格,申請人可以在當天參加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
報考公共汽車、重型掛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輕型掛車駕駛證的申請人,因科目二本地考場尚未建立,可選擇本省(自治區)內其他考場參加考試。
申請人在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輕型牽引掛車駕駛證期間,通過部分科目考試後居住地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變更考試地點,並在現居住地預約其他科目考試。申請改考不得超過三次。
車管所應當使用全國統壹的考試預約系統,利用互聯網、電話、服務窗口等方式為申請人預約考試。
第壹百零九條
本規定中下列術語的含義:
(壹)身份證明是指:
1.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
2.現役軍人(含武裝警察)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臨時居民身份證。申領居民身份證前,是有效的軍官證、文職幹部證、士兵證、退役證等軍人身份證件。軍隊有關部門出具的,團級以上單位出具的部隊常住地址證明;
3.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身份證明是香港、澳門居民的居住證;或港澳居民來往內地護照、外交部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公安機關簽發的住宿登記證明;
4.臺灣省居民身份證明是臺灣省居民居住證;或公安機關簽發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外交部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通行證》五年有效,公安機關出具的住宿登記證明;
5.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的身份證明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和公安機關出具的住宿登記證明;
6.外國人身份證明是指其有效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有效簽證或者三個月以上的停留或者居留許可、公安機關出具的住宿登記證明;或者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
7.外國駐華使館、領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的身份證明是外交部頒發的有效身份證件。
②地址是指:
1.居民住址為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地址;
2.現役軍人(含武警)的住址為居民身份證或臨時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地址。申領居民身份證前,是團級以上單位出具的部隊常住地址;
3.境外人員的地址為公安機關出具的住宿登記證明中記載的地址;
4.外國駐華使領館人員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的地址,以外交部簽發的有效身份證件記載的地址為準。
(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是指外國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臺灣省頒發的具有獨立駕駛資格的正式機動車駕駛證,不包括學習駕駛證、臨時駕駛證和實習駕駛證。
(四)汽車駕駛證是指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貨車、三輪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汽車、輕型牽引掛車、輪式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的駕駛證。摩托車駕駛證是指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兩輪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的準駕車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