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第八十二條要求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進行傳喚調查。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傳喚應當使用傳喚證。人民警察對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出示工作證件後,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案件辦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四條使用傳喚證傳喚的,違法嫌疑人應當在傳喚證上填寫到達和離開時間,經傳喚到案、詢問核實後簽名。拒絕填寫或者簽名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傳喚證上註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第八十二條要求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進行傳喚調查。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傳喚應當使用傳喚證。人民警察對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出示工作證件後,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案件辦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四條使用傳喚證傳喚的,違法嫌疑人應當在傳喚證上填寫到達和離開時間,經傳喚到案、詢問核實後簽名。拒絕填寫或者簽名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傳喚證上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