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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詢問筆錄有什麽要求?

法律分析:(1)查。也就是說,是給被采訪者看的,被采訪者核實對他的提問和回答是否客觀準確記錄。被詢問人無閱讀能力或者閱讀不便的,被詢問人不識字、不識字的;或者被訊問人是盲人或者患有其他疾病不能閱讀的,訊問人員應當向他宣讀筆錄。讀給它聽時,要完整準確,不能只讀壹部分,也不能選擇性地讀。(2)它是壹種補充和修正。查詢人核對後,認為記錄有遺漏或者錯誤的,可以要求補充或者更正,查詢人應當予以補充或者更正。記錄員壹般應如實記錄受訪者的回答,但不要求逐字記錄受訪者的原話。在辦案實踐中,被調查人的回答順序和用語可以適當調整和概括,但必須全面準確地反映被調查人的意思。與案件無關的事實不得記錄。如果確實屬於應該記錄而沒有記錄的,或者沒有正確記錄被采訪人的意思,應當在被詢問後進行補充,並改正錯誤。(3)簽字蓋章。筆錄經核對無誤,或者有遺漏、錯誤,已經補正的,被詢問人應當在筆錄上簽名。如果被質疑人不會寫,也可以蓋章。不會寫字又沒有印章的,可以在記錄員註明自己名字的地方按手印。這種情況應該算是簽字或者蓋章。詢問的人民警察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在進行補充和更正時,被詢問人應當按手印。這樣既體現了詢問人和被詢問人對記錄內容的負責,又防止了對詢問記錄的篡改和偽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第八十二條要求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進行傳喚調查。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傳喚應當使用傳喚證。人民警察對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出示工作證件後,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案件辦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四條使用傳喚證傳喚的,違法嫌疑人應當在傳喚證上填寫到達和離開時間,經傳喚到案、詢問核實後簽名。拒絕填寫或者簽名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傳喚證上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