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藝術簽名 - 民事訴狀的證據。

民事訴狀的證據。

法律主觀:

民事 訴訟 的種類 壹、當事人陳述。 1、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在訴訟中就與本案有關的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述。 2、由於當事人是 民事訴訟法 律關系的主體,由於與訴訟結果有著直接的利害關系,決定了當事人陳述具有真實與虛假並存的特點。因此,審判人員在運用這壹 證據 時應註意防止將虛假的證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對於當事人的陳述應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進行審查核實,以確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二、書證。 1、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形等所記載的內容或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的證據。這種物品之所以稱為書證,不僅因它的外觀呈書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記載或表示的內容能夠證明案件事實。 2、書證的表現形式分為幾類; 從書證的表達方式上來看,有書寫的、打印的,也有刻制的等 從書證的載體上來看,有紙張、竹木、布料以及石塊等。 而具體的表現形式上,常見的有合同、文書、票據、 商標 圖案等等。因此,書證的主要的表現形式是各種書面文件,但有時也表現為各種物品。書證在民事訴訟中是普遍被應用的壹種證據,在民事訴訟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物證。 物證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狀、質量、規格、特征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物證是通過其外部特征和自身所體現的屬性來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它不受人們主觀因素的影響和制約。因此,物證是民事訴訟中重要的證據之壹。民事訴訟中常見的物證有:爭議的標的物(房屋、物品等);侵權所損害的物體(加工的物品、衣物等);遺留的痕跡(印記、指紋)等等。 四、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儲存的資料和數據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壹種證據。它包括錄相帶、錄音片、傳真資料、電影膠卷、微型膠卷、電話錄音、雷達掃描資料和電腦貯存數據和資料等。我國民事訴訟法鑒於其具有獨立的特點,將其歸為壹類獨立的證據加以使用。 五、電子數據。 電子數據是存儲於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包括電子簽名、格式化後的硬盤通過恢復取得的信息等等,與傳統的錄像、錄音等視聽資料有所區別。 六、 證人 證言。 證人是指知曉案件事實並應當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 傳喚 到法庭作證的人,證人就案件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述稱為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鑒定意見是專業人員運用其專門知識,對案件證據材料進行分析鑒別,對專門性問題作出意見,以作為法官判斷相關證據真偽的參考依據。 從性質上來說,鑒定意見與其它證據類型很重要的區別在於:鑒定意見本身是構建在其它證據材料基礎上,得出的鑒定人的主觀判斷。在其它證據類型中,都力求證據材料契合客觀案情,盡量與表述人的主觀相分離;但在鑒定中,最有價值的反而是鑒定人通過主觀知識鑒別證據材料的過程。 八、勘驗筆錄。 勘驗筆錄是指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在訴訟過程中,為了查明壹定的事實,對與案件爭議有關的現場、物品或物體親自進行或指定有關人員進行查驗、拍照、測量後的記錄。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四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壹)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