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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中證人的範圍有哪些?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中證人的範圍包括:除下列範圍外,其他範圍的人不得作為刑事訴訟中的證人。1,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2.身心有缺陷或年幼,不具備相應辨別能力或不能正確表達的人。3.行使刑事訴訟職權的公安、司法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其聘用的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三條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壹百三十九條在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證人在場。搜查婦女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第壹百四十條搜查的筆錄應當由調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