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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處收費2022

法律分析:公證處收費標準因公證處而異,建議咨詢公證處。壹般情況下,收費標準如下:1。證明法律行為的公證費:1。按受益比例證明財產繼承、贈與、遺贈的公證費用。20萬元按2%收取;20-50萬元按1.5%收取;50萬元-654.38+0萬元按654.38+0%收取;超過654.38+0萬元部分將收取0.5%;最低收費,200元。(二)認證其他經濟合同的公證費。標的金額不足2萬元的,收取比例為1%;2萬元-654.38+萬元,0.6%;1萬元-1萬元部分收取0.4%;1萬元-300萬元,0.2%;300萬元-500萬元,0.1%;500萬元以上部分收取0.05%。(3)證明民事協議的公證費。每件收取公證費,200元,涉及到財產關系的雙重收取。(4)證明收養關系的公證費。父母* * *帶收養的,每次收費400元;父母單方將孩子送養的,每件收取600元;其他監護人送養的,每只收費800元。(5)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房屋轉讓、股票買賣的公證費。標的金額在200萬元以下的,比例為0.25%。比例不足200元的,按200元收取;200萬元-654.38+00萬元,0.2%;10萬元-5000萬元,收取0.1%;5000萬元-654.38+0億元,0.05%;1億元以上部分收取0.01%。第二,證明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的公證費。(壹)證明出生、存活、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國籍、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沒有(受過)刑事處罰等情況。,每件收取公證費80元。(二)證明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資格和資信,每份收費300-400元。

(3)保存證人、證詞和書面證據。每件收費100-200元。(4)視聽資料和計算機軟件的保存。每件收費500-700元。(5)不動產證據保全。每件收費500-800元。(6)其他物證的證據保全。每件200-300元。(7)侵權與事實證據保全。每件收費500-800元。3.證明法律意義的文件。(壹)證明知識產權享有、轉讓和使用的許可文件,公證費按每件500元收取。(二)認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授權委托書、章程、會議決議或者其他法律文件的公證費。每件收取300-500元的公證費。(3)認證其他具有法律意義文件的公證費為每件100元。第四,公證的公證費存入。投標金額的0.3%,最低公證費100元。代申請人繳納的保管費另行收取。五、賦予債權文書以公證效力。債務總額的0.3%。6.辦理遺囑等相關業務的公證費用。(1)遺囑公證公證費每件200-300元。(二)保管遺囑的公證費,公證費每年每件收取,30元。(三)遺產清查公證費,遺囑遺產公證,每份收費200-300元;沒有公證遺囑的遺產清單每份250-400元。(4)確認遺囑效力的公證費每份200-400元。7.證明財產清查和清算的公證費。(壹)涉及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公證費,每件收費500-1000元。(二)涉及公民家庭的公證費,每件收取200-500元。八、證明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變更、終止、委托和聲明。(壹)不涉及產權關系的,每件收費100-200元;(2)涉及財產關系的,個人每件收費200-400元。

單位每件收費300元-800元。九、依法收取的其他公證費用;(壹)證明抽獎、搖號、中獎等現場公證的公證費為非營利性,每件500-800元;營利性的,每件500-1500元。(2)認證拍賣和彩票銷售的公證費為1000-2000元/件。(3)證明股份公司成立及股東會活動的公證費每次1500-3000元。(4)無檔案記錄公證的公證費為100—200元。(五)招標公證的公證費,標的金額不足500萬元的,每件收費1000元;投標金額500萬元-2000萬元的,每件收取3000元;投標金額2000萬元以上的,每件收取5000元。(六)認領親子公證費每件300-500元。十、提供其他公證服務收費。(壹)辦理公證、認證、郵寄業務的公證費(認證費和郵寄費另行計算),每項收費30元。(2)撰寫、修改相關法律文書公證費30-100元/件。(3)書面法律咨詢公證費,每件30-50元。(四)公證費中保管公證文書(不含遺囑)的費用,每年收取50元。(五)公證處需要調查取證的公證費,每份50-200元;外省市縣考察差旅費另計。(六)擔任常年公證法律顧問,公證費為每月每單位300-2000元。(七)公證費中公證材料的翻譯費為壹千字60元,不足壹千字按壹千字計算。(8)涉臺公證書復印件審核郵寄,每份收費60元。(九)公證費附加的公證書副本,每份收取20元。十壹、公證費用於受理公證事項。(壹)未經審查,申請人要求撤回公證費的,公證費為每件10元。(2)對已經審查的公證事項,申請人要求撤回的公證費,按照公證費標準的50%收取。也就是說,每次出生公證收取80元的公證費。公證流程:1。申請和接受。2.復習。3.出具公證書:出具公證書,簡稱出具證明,是指公證處依照法定程序對符合公證條件的公證事項進行審查、批準、制作、出具和送達的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壹條。公證處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壹)合同;(2)繼承;(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四)財產分割;(五)招標拍賣;(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和收養關系;(七)出生、存活、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是否有犯罪記錄;(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證據;(十)文件的簽字、印章和日期,文件的復印件和影印件與原件壹致;(十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的其他公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