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血液送檢規定
從抽血樣送檢到將血檢報告通知到醉駕者手中,應限定在9個工作內完成(送檢時限三日,檢驗鑒定時限三日,鑒定結論送達時限三日),節假日不包括在其中。 《中華人民***和國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十九條 血樣送檢 抽取的血樣應當在壹日內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刑事技術部門或者其他具備資格的檢驗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上述機構應當及時指派、聘請具有鑒定資格的人員進行檢驗鑒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時限內將抽取血樣送檢的,報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送檢時限可以延長至三日。需要對案件涉及的其他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第三十條 檢驗鑒定時限 檢驗鑒定機構對血樣檢驗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出具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意見,並在三日內出具檢驗鑒定文書。檢驗鑒定文書應當由兩名以上具有鑒定資格的鑒定人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鑒定機構印章。第三十壹條 鑒定結論送達 辦案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意見後三日內,應當制作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結論通知書》,送達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應在《鑒定結論通知書》附卷聯寫明對鑒定結論的意見,簽名並註明送達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