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證人不識字或無法簽名的,法律規定,證人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如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證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證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者按指印。因此,如果證人不會簽名的,可以按手印。
在審判實踐中,經常遇到證人的書面證言證人沒有簽字蓋章的情況。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壹是不識字的證人調查人員給其宣讀核對後,由於證人不識字,既沒有證人的簽字,也沒有證人的蓋章。二是證人向司法機關提供證言後,怕到法庭上得罪人,不願意簽名蓋章。三是由於調查人員疏忽,寫完筆錄證人進行核對後,沒讓證人簽名蓋章。對此類證言,不符合法定的取證程序,不能保證其真實性,不能作為證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