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的滯留件退回寄件人或者銷毀。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郵政法》第三十三條,郵政企業對無法投遞的郵件,應當退回寄件人。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信件,自郵政企業確認無法退回之日起超過六個月無人認領的,由郵政企業在郵政管理部門的監督下銷毀。
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其他郵件,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處理;其中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進境國際郵遞物品,由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海關法》的規定處理。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郵政法》:
第三十八條,收件人領取給據郵件,收款人兌領匯款,應當向相關郵政企業或者分支機構交驗本人有效證件,並在相關單式上蓋章或者簽名。
代收人受收件(款)人委托,代收給據郵件(匯款)時,應當交驗收件(款)人和代收人的有效證件,經郵政企業或者分支機構確認後,由代收人蓋章或者簽名接收。有效證件包括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工作證。
第三十九條,收件人接收給據郵件時發現封皮破損,應當場聲明,並核對內件。確屬郵政企業或者分支機構的責任而造成內件短少、損毀的,或者由於郵政企業、分支機構的責任造成給據郵件丟失、損毀的,郵政企業或者分支機構應當按照規定予以賠償。
由於收件人所在單位收發人員的過失造成給據郵件丟失、損毀、內件短少者,相關收發人員應當承擔規定的賠償責任。郵件運遞的具體要求由郵電部規定,並予以公告。郵件運遞違反郵電部規定的,郵政企業或者分支機構應當向用戶補償,具體補償辦法由郵電部規定。
第四十條,用戶誤收的郵件,應當及時退還郵政企業或者分支機構;用戶誤拆的郵件應當重封簽章後退還郵政企業或者分支機構,並對誤拆郵件的內容保守秘密。
第四十壹條,單位收發人員接收給據郵件時,應當認真點核無誤後,在相關清單上蓋章簽收。收發人員對於各種郵件負有保護和及時傳送的責任,不得私拆、隱匿、毀棄郵件或者撕揭郵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