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藝術簽名 - 上訴判決後向檢察院提起再審的時限是多少?

上訴判決後向檢察院提起再審的時限是多少?

法院判決生效後,被害人可以請求檢察機關對法院的不當判決提出抗訴。

刑事壹審判決後,有上訴期限,壹般是裁定七天,判決十天。二審之後,判決是終局的。檢察機關認為二審判決或者壹審生效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依職權提出再審抗訴。

申請再審沒有時間限制。只要有新的證據或者原判決明顯不清、證據不足,檢察機關都可以提出抗訴。被害人可以向檢察院提出抗訴申請,也可以自己向法院請求再審,而被告人只能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

民事再審申請書的格式很簡單:民事再審申請書

/flfg/htws/msss2/ms-4.htm

刑事案件比較復雜,壹般建議律師寫:我給妳壹個參考。

刑事再審申請

申請人:山西普鎮靈芝酒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聶宇生,董事長兼總經理。

申請人:聶宇生,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漢族,大專學歷,福建省三明市人,被捕前住太原市綠俊園珠江大廈3單元702室,歷任山西璞真靈芝有限公司、山西三江源璞真生態環境投資有限公司、山西璞真度假俱樂部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2003年6月2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現羈押於榆次區看守所。

申請人不服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04)第166號刑事裁定,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之規定,申請再審。

申請項目

依法撤銷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04)第166號刑事裁定,再審該案,依法宣告申請人無罪。

事實和理由

壹、二審的裁定在本案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上明顯不當。

普鎮案涉案金額6.6億余元,涉及5萬余戶、20余萬人。普鎮公司的經營模式在經濟領域的獨創性及其在本案中法律性質的界定,不僅直接關系到法律保護和維護社會經濟秩序這壹終極目標的實現,而且關系到山西地方經濟的發展和全省的社會穩定。二審裁定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照搬了壹審錯誤判決的理由和觀點,但未能提出二審申請人提出的各類上訴理由和理由的否定理由以及辯護人提出的具有重大專業價值的辯護意見。明明是壹份不講求事實和法理的裁判文書,反映的卻是司法權的現實和法律的無奈。在申請人看來,二審裁定的不規範之處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壹,對普鎮公司商業模式的認定過於簡單草率。

二審裁定書第13頁認定,“真實的商品銷售、林地建設投資、向住房卡購買者提供的真實服務投資,占其客戶資金的比例極小,向客戶承諾的高額財務回報全部來自後來加入該業務的客戶註入的資金”。申請人認為,二審法院在表述和認定這壹事實時缺乏科學嚴謹的實事求是的態度。「實物銷售、林地建設投資、向房卡購買者提供的實物服務投資」的比例是多少,「最低」的範圍和標準是什麽?二審法院沒有進行相應的事實調查和賬目審核,連最基本的比例都沒有提供。這真的沒有說服力。至於公司對客戶高額資本回報的來源是否為後來加入該行為的客戶註入的資本,只能從經濟學的角度進行解釋,不能主觀臆測有罪,不僅會導致冤假錯案的發生,還會直接影響法律的尊嚴和人民法院的司法形象。

二是對申請人和辯護人提出的證據認定和質證意見的駁回缺乏詳細的法律論證過程和合理可信的結論性意見。

從二審裁定書第13頁“壹審法院采信的證據能夠確認上訴人聶宇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基本事實”和申請人“上訴理由不足以否定壹審法院對案件實體的認定和處理”的表述可以看出,二審裁定書完全照搬了壹審判決,直接規避了對犯罪“基本事實”的認定。至於申請人及辯護人提出的“質疑壹審法院采信的部分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的辯護意見和辯護意見”為什麽“不足以否定壹審法院對案件實體的認定和處理”,為什麽很多意見不成立,認定的理由和依據是什麽?這壹關鍵核心部分的缺失是二審裁定錯誤的重要原因。

第三,法律適用混淆了刑法與行政法規的基本界限,行政法規規定申請人構成犯罪,嚴重違反刑法總則。

申請人的經營行為本身不構成“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二審法院直接認定申請人的經營行為違反了國務院第247號令,從而構成刑事犯罪,這是壹種主觀臆斷,無論事實依據還是法律規定。申請人認為,二審法院在案件性質的認定和刑法的適用上,超越了罪刑法定原則,代表我國立法法確定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對刑法的專屬解釋權行事,構成犯罪。

第二,普真公司的經營模式不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1)普鎮靈芝酒業有限公司的經營模式是商業化運作。

1,“淑賢品牌”中的“免費品鑒”是以產品為紐帶的商業運作行為,類似於“返本銷售”,不是以資金支付資金的行為。

①璞真酒業公司以“先建品牌,後營銷,做品牌”的經營理念進行經營。尤其是先交房貸,再“免費品嘗”公司產品,對廣大經營戶有很強的吸引力。

②在表現形式上,普鎮公司的經營模式類似於“返本銷售”,特征類似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但行為本質有本質區別,特征相似者不壹定都構成犯罪。

(3)同時,“回歸成本銷售”仍然是壹種符合我國稅法的合法銷售方式,這種方式並無不妥。

2.部分客戶將產品退回公司銷售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有本質區別。

首先,普鎮公司三年多的全部經營活動都是以“貨”為基礎的,其與客戶的基本關系是以貨為中介的業務關系;其次,在“免費品鑒”中,公司回購部分產品,本質上仍是與客戶的合同關系。支付成本價的固定回報不是無條件支付壹定的利益,而是支付的對價是回購商品的使用價值或壹定時期內的銷售價格;第三,由於公司獨特的營銷模式必然會吸引更多的客戶,不存在公司回購的產品賣不出去的可能性,公司在進壹步的發展過程中會逐漸轉入常規銷售階段,產品的銷售渠道會更加順暢。

3.公司回報給客戶的好處是不收後期客戶的資金。

公司把開發出來的產品交給廠家進行訂單生產,節省了大量成本。這種獨特的商業模式決定了公司產品成本低,但產品附加值高。此外,先進的營銷模式大大降低了流通環節的成本,省去了普通企業建設工廠的巨額投資、產品廣告費用和構建精心銷售網絡的投資費用。節省下來的費用是為了回報客戶的利益,同時產品的無形資產快速積累,公司還有很大的盈利空間,這也是公司正常發展,資金鏈正常鏈接三年的關鍵。

(2)三江源普鎮生態環境投資有限公司“植樹造林”項目不是短期投資行為。

申請人的“綠色財富計劃”的核心是“植樹造林”項目。“植樹造林”是壹項長期投資工程,資金投入根據“植樹造林”工程的逐步實施而逐步增加。二審刑事裁定僅以“用於林地建設的投資”的數額來認定申請人是否構成犯罪,明顯是不顧事實的強行認定。事實上,無論是控方的證據還是辯方的證據都證明,申請人從項目的策劃到實施都非常謹慎,包括國家林業局發展研究中心的項目政策和技術指導,山西省扶貧開發服務中心的合作擔保,山西省財政廳和林業廳的專項貸款支持,合同中約定了投資方的權利和義務。合同內容本身就是中介和訂約之間的關系。法院對這樣白紙黑字的書證和短短8個月實際種植的5000多畝林地視而不見。如果不出意外,種植的樹木數量將會大大增加。二審裁定無視“植樹造林”項目投資周期長的客觀情況,盲目將“綠色財富計劃”視為臨時性投資較少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不符合實際,也有違法律規定。

(3)浦鎮假日會所有限公司出售《房卡》違反行政法規,但不構成犯罪。

二審判決申請人向住房卡購買人提供的真實服務投入占客戶資金的比例極小,但認定申請人出售住房卡的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錯誤的。這壹認定混淆了行政違法和刑事犯罪的界限。

(1)出售住房卡是違反行政法規的。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壹步打擊非法集資的通知》(銀發[1999]289號)規定:“非法集資可以概括為:1。通過發行證券、會員卡或者債權憑證吸收資金。……"。由此可見,國務院和人民銀行已經明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與非法集資是並行的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國人民銀行也明文規定銷售會員卡是非法集資行為,實際上是明確了浦鎮假日俱樂部有限公司銷售會員卡、貴賓卡等“房卡”不屬於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由於我國《刑法》只對集資詐騙罪有明確規定,對不構成詐騙罪的“非法集資”沒有明確規定,所以普鎮假日會所出售房卡屬於行政法規規範和處罰的範圍。

(2)不要把“非法集資”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混為壹談。

二審裁定沿用壹審判決,混淆了普鎮假日俱樂部有限公司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非法集資行為。根本原因在於將犯罪行為等同於行政違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未經合法批準,以任何名義向不特定社會對象非法集資”的行為特征與“向不特定社會對象吸收資金”相同。但二者的本質區別在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本質上是作為非法金融機構從事商業銀行存貸款業務的行為。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地下錢莊”行為。而非法集資本質上是壹種非法借貸行為。我國從1993開始打擊和取締非法集資,但從未將其列為犯罪。只有非法集資才涉及詐騙,即集資單位和個人利用詐騙手段非法集資,構成犯罪,對應的罪名是“集資詐騙罪”。

三、申請人的行為依法不構成犯罪。

普真公司的商業模式在中國經濟領域還處於發展的初級階段,經濟學家也在進行理論上的探討,但在國外已經發展成為比較成熟的商業模式。法律作為經濟基礎在上層建築領域的反映,理論界認識不深,立法上也沒有相應的規制條款。根據我國刑法“法無明文不為罪”的基本原則,申請人的經營行為不構成犯罪。

就刑法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保護的對象“金融秩序”而言,申請人的經營行為並未擾亂金融秩序。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考察:

1,關於金融秩序的範圍。

首先,什麽是金融秩序?申請人認為,金融秩序概念的內涵應當依法確定,不能隨意解釋。根據我國法律,金融秩序是金融法律調整和規範下的法律秩序,是由若幹組成部分構成的統壹體。主要包括證券法律法規調整和規範下的股票發行和交易秩序;相關債券法律調整規範下的債券發行和交易秩序;相關基金法律調整規範下的基金發行和交易秩序;相關保險法律調整和規範下的保險管理秩序;相關銀行法調整和規範下的信貸秩序;民間借貸相關法律法規調整規範下的民間借貸秩序。由此可見,金融秩序不是抽象的、空洞的,而是由上述幾個方面的秩序構成的。申請人和申請人的經營活動沒有擾亂上述任何秩序。

2.對中國人民銀行太原支行的態度。

近年來,申請人的經營活動是在中國人民銀行太原支行的監督下,在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農業銀行等商業銀行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開展的。為支持普鎮公司的經營活動,相關銀行還設立了普鎮櫃臺,為普鎮公司開辟綠色通道。中國農業銀行作為簽約方,還為三江源浦鎮生態投資公司綠色財富計劃和造林項目提供了全程金融服務,並制作了銀企合辦的銀行綠色財富卡。中國人民銀行太原支行沒有對其銀行的這些活動提出任何異議。所有這些活動都是普鎮公司在2003年6月28日被查封前的真實情況。在此過程中,人民銀行太原支行明顯收到了太谷縣人民銀行的反饋意見,但未能按照國務院有關金融法規對申請人及申請人進行警示和整改。即使在2003年6月28日對申請人和申請人進行刑事攻擊後,太原支行接受了山西警方的意見,也是假設性的意見,即“如果”像“如何”,這根本不能說明其意見是肯定的、明確的。

3.中國法律對私人資本的政策是鼓勵投資。

根據目前中國市場經濟的發展狀況,民營經濟的資金來源是多種多樣、多渠道的。只要有利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中國對民間資本的政策就是鼓勵投資,從而激活市場,繁榮經濟。這從中國近年來不斷降低銀行存款利率可以看出,國家鼓勵群眾進行商業投資。

本案中,從法律的終極目標價值來看,申請人的經營行為並沒有給社會帶來任何不良影響。相反,它增加了大量的就業機會,吸引了許多下崗工人和窮人。他們加入申請人的簡單商業模式後,獲得了很高的經濟回報,可以說是利國利民的好事。對此,法律不僅不應打擊,還應責無旁貸地給予支持、引導和保護。

四、二審法院裁定申請人構成犯罪可能帶來社會危害後果。

1,社會穩定。

在申請人被公安機關強制司法介入之前,公司經營完全正常。因公安機關違法辦案,強行扣押公司2億多元產品,無償非法拍賣、占用公司上億元資產,直接導致5萬多戶、20多萬人資金無法按時追回。這必然導致受損民眾對政府和司法機關行為的不理解,處理不當必然破壞社會穩定。

2.這個國家的法治被破壞了。

本案中,壹、二審法院對司法機關辦案程序的嚴重違法視而不見,而這些違法程序直接導致了案件實質結果的處理,在法律適用的標準上公然越權,在沒有任何依據的情況下任意解釋刑法的規定,必將造成普通民眾對法律缺乏正常的期待,破壞法治的統壹性和權威性。

3.司法機構的形象受到影響。

二審法院無視本案事實和法律,擱置申請人上訴的事實和理由,單方面采信公訴機關和壹審法院的錯誤觀點。令人無法接受的是,它不能嚴格按照法律做出體面和合理的判決。本案中,5萬多個家庭、20萬人,即所謂的“受害者”,不僅沒有支持司法機關的裁定文件,反而聯名上書要求撤銷壹審判決和二審裁定。由此可見民情、民意、心聲。如果不撤銷二審裁定,重審案件,司法機關的社會形象將受到嚴重影響。

4.山西當地民營經濟受到嚴重影響。

申請人從沿海省份福建到內陸省份山西發展土特產,為當地農民、下崗職工、殘疾人、失業人員等弱勢群體脫貧奔小康開辟了壹條新路,特別是“先建品牌、後做市場、名牌生產”、“免費品嘗”的先進理念和實際操作能力,加上申請人的誠信和人格魅力,形成了強大的群眾凝聚力,給群眾帶來了更多。然而,2003年6月28日普鎮公司遭刑事襲擊後,參與普鎮經營活動的20多萬普鎮人遭受了巨大的經濟和精神損失。因為蒲真事件帶來的負面影響波及全省乃至全國,山西省很多民營企業家駐足觀望,怕打不敢發展,很多外來投資者對山西的經濟投資望而生畏。

綜上所述,二審法院未依法對壹審法院的錯誤判決進行審查、監督和糾正,維持壹審錯誤判決,玷汙了國家公信力,冤枉了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群眾。故特申請立案再審,撤銷二審裁定,宣告申請人、被申請人無罪,維護司法公正和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我在此傳達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山西普鎮靈芝酒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聶宇生

申請人:聶宇生

2004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