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須是能夠證明有欠債事實的內容;
2、必須是真實意思的表示;
3、欠條的取得必須合法。
欠條的內容包含以下內容:
1、標題:欠條的標題壹般由文種名構成,即在正-文上方中間以較大字體寫上“欠條”兩字。也有的在此位置寫上“暫欠”或“今欠”字樣作為標題,但這種標題正-文則在下壹行頂格寫;
2、正文:欠條的正-文要寫清欠什麽人或什麽單位什麽東西、數量多少,並要註明償還的日期;
3、落款:落款要署上欠方單位名稱和經手人的親筆簽名,是個人出具的欠條則需署上立欠方個人的姓名。並同時署上欠條的日期。單位的要加蓋公章,個人的要加蓋私章。
綜上所述,欠條並不是所有的都有效,也不是所有的都無效。其主要還是在於妳手中的欠條是否明確表示雙方的姓名及其意願。而且最重要的是,欠條的產生必須發生在雙方平等自願的條件下完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第六百七十條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壹條
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條
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或者其他資料。
第六百七十三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