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份證復印件(法人需要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2.起訴狀(有明確的被告、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3.如果委托代理人,需要委托書。
4.證據材料復印件(不同案件有不同要求)
5.法律費
1,接受
受理立案材料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接收、收容檢舉、控告、舉報、自首的人員或者材料的活動。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對於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的材料,無論是否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都應當受理。然後按照管轄規定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對口頭舉報、控告、檢舉和自首的,應當認真詢問、訊問,並將內容記入筆錄。如有意見,應允許他們改正。經核對無誤的,應當準許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受理投訴、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投訴人、舉報人說明誣告陷害的法律責任,要求其實事求是、忠於事實、忠於法律。但是,誣告不同於誣告。因為誣告陷害是行為人故意捏造事實和證據,無中生有地指責他人犯罪的行為;誤認就是行為人因為認知錯誤,導致的口供與事實有出入。兩者性質完全不同。前者是故意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後者應該向他說明情況,讓他吸取教訓,而不應該追究法律責任。
2.回顧
立案材料審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材料進行核對、調查的活動。其任務是正確認定是否存在犯罪事實,是否應當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為作出是否立案的正確決定奠定基礎。
為了做好備案材料的審查工作,壹般采用以下步驟和方法:
(1)事實回顧。審查事實,首先要審查是否有事件發生,再審查已經發生的事件是否屬於刑事案件。如果是刑事案件,還需要審查行為人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2)證據或證據線索的審查。通常的做法是:詢問或訊問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或自首者;向有關單位或者組織查閱與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有關的證據材料;必要時,委托有關單位或組織代為調查某些問題;緊急情況下,對特殊案件可以采取特殊偵查措施;對於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認為證據不足的,應當告知自訴人提出補充證據,法院壹般會在立案前停止調查。
立案階段進行的偵查,目的在於了解與犯罪有關的事實,應當限於查明是否有犯罪事實,是否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可以擴大範圍。
3、加工
公安、司法機關對立案材料進行審查和必要的調查後,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1)需要立案的案件,由承辦人填寫立案報告表,內容包括報案單位、案件類型、編號、案發時間和地點、人員傷亡和財產折損、案件摘要、承辦人姓名、填表時間等。然後作出立案請示,經本機關、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後,作出立案決定。最後由審批負責人簽字或蓋章。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應當報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不應當立案的,應當書面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訴案件,經審查認定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收到自訴書或者口頭通知的第二日起15日內立案,並書面通知自訴人。
(2)對於決定不予立案的,工作人員會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相關負責人同意後,將告知投訴人不予立案的理由,並告知投訴人如不服,可申請復議。主管機關應當認真復議,並將復議結果通知報案、控告或者舉報的單位或者個人。自訴案件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15日內作出不予立案決定,書面通知自訴人並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對不具備立案條件,但需要其他部門處罰的,應當將舉報、投訴或者舉報材料移送主管部門處理,並通知投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