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醫院出具死亡證明的流程是怎樣的?
如果患者在醫院內或送往醫院途中正常死亡(包括到達現場的死亡醫生),醫院會出具死亡證明。
需要提供:
(1)死者家屬(或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及復印件,並在復印件上註明與死者的關系;
(2)死者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無戶籍的嬰兒、無名屍體無需提供);負責治療的醫生出具死亡證明。
非醫院(包括居家、養老服務機構等場所,醫生到現場看過的除外)出具證明:死者身份證明、死亡事實證明,當地衛生院辦理死亡證明(推斷)。
相關信息包括:
1.居(村)委會證明原件;
2.死者的有效病歷、身份證或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3、代理人家屬(或委托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並制作不重復簽發的《死亡證明》。
二、死亡證明填寫說明?
壹、本證明書應由醫院(診所)的醫生或行政、司法機關的檢查人員在死亡後立即填寫。
b、在行政或司法檢查的情況下?欄下的證明應由機構和檢查人員簽字蓋章。
3.請用中文大寫字母填寫所有數字,以符合規定(尤其是出生日期和死亡日期)。
d、填寫時請註意欄目之間的關系。
5.本證書各欄的填寫方法如下:
(1)在欄中填寫死者姓名。
(2)在欄中填寫死者的性別,如果是男性,在下面□中打√,以此類推。
(3)欄內填寫死者的國民身份證統壹號碼。
(4)填寫死者住所的詳細地址。
(5)在死者出生日期欄內填寫,並在最後壹欄計算死者年齡()。
(6)在欄內填寫死者的詳細死亡時間。
(7)在欄內填寫死者死亡的詳細地點和地點。如果是醫院,後面打√,以此類推。
(8)在死者死亡類型壹欄中填寫,如疾病或自然死亡,即在最後□中加√,以此類推。
(9)填寫死者詳細工作情況的欄目(如機關、學校、公司、工廠、園林、林地等名稱。)並填寫從事何種行業(如稅收、衛生、行政、商品買賣、種植稻麥制造機械等。)以及從事什麽樣的工作和崗位(如業務經理、科長、打字員、會計等。)
(10)填寫死者的婚姻狀況。如果死者未婚,在最後□打√,以此類推。
(11)請參照1975修訂的《國際疾病損傷和死亡原因分類表》的詳細分類表(醫生用)列出死亡原因。也請註意病因的先後順序,以及從發病到死亡的大概時期。如果受害者因傷死亡,請填寫受傷的外部原因。
請填寫證件名稱、醫院(診所)名稱、營業執照名稱。
G.本證明的註號欄由衛生單位人員根據《死因統計操作手冊》的規定填寫。
註意事項:請在死亡發生或確認後30天內,持此證明到戶政處辦理死亡登記。
3.死亡證明相關的法律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醫院只負責為在診療過程中死亡的居民出具《死亡醫學證明書》,必須嚴格履行以下程序:
1.根據國家醫院工作規定和醫院工作制度,患者死亡後,及時向患者家屬發出死亡(屍檢)通知書(家屬簽字);
2、由主治醫生(執業醫師)填寫《死亡報告卡》;
3.將死亡病例報告卡送到醫院行政大廳,死亡醫學證明管理人員會對患者家屬、身份證、戶口本進行核對,然後填寫死亡醫學證明,並加蓋單位公章。
4.患者應當在死亡後3日內申請死亡醫學證明書。患者家屬要妥善保管死亡證明,自己留壹份,遺失。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如果患者在醫院內或送往醫院途中自然死亡(包括現場接診醫生死亡),醫院會出具死亡證明,需要死者家屬(或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及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