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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審判壹審的庭審筆錄應該由哪些人簽名?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七條規定: 法庭審判的全部活動,應當由書記員寫成筆錄,經審判長審閱後,由審判長和書記員簽名。 法庭筆錄中的證人證言部分,應當當庭宣讀或者交給證人閱讀。證人在承認沒有錯誤之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法庭筆錄應當交給當事人閱讀或者向他宣讀。當事人認為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可以請求補充或者改正。當事人承認沒有錯誤的,應當簽名或者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