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依據《財政票據管理辦法》第四十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責令改正並給予警告;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金額3倍以下不超過30000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違反規定印制財政票據;轉讓、出借、串用、代開財政票據;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財政票據;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票據監制章;未按規定使用財政票據監制章;違反規定生產、使用、偽造財政票據防偽專用品;在境外印制財政票據;其他違反財政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
擴展資料:
事業單位票據的相關要求規定:
1、省級以下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用票需求,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向上壹級財政部門報送用票計劃,申領財政票據。上級財政部門經審核後發放財政票據。
2、行政事業單位首次申領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時,應提供《財政票據領購證》和領購申請,在領購申請中需詳細列明領購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的使用範圍和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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