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由於考慮到雙方的孩子可能會因為倫理道德和醫學上近親結婚而產生壹些疾病。與表兄妹的婚姻無效。按照我國現行婚姻法,三代以內的血緣是不允許結婚的。妳和妳父親的姐姐的女兒是第三代血親。按照婚姻法是不能結婚的。近親結婚的後代患遺傳病的風險會大大增加。
結婚登記的條件:
1.婚姻登記雙方必須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即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2.雙方必須自願,無配偶;
3.雙方沒有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4.雙方均無醫學上認為不適合結婚的疾病;
5.壹方或雙方是各自轄區內的永久居民;
6.雙方必須同時到壹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婚姻登記的程序如下: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向區縣民政局或鎮人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 * *;
2.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雙方各填寫壹份申請婚姻登記聲明書;
3.雙方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簽署申請婚姻登記聲明中的聲明人壹欄;
4.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雙方提交的文件和陳述進行審查,符合婚姻登記條件的,予以登記。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48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1051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系的;
(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第1054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從壹開始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婚姻登記條例》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婚姻登記:
低於法定結婚年齡;
(2)非自願;
(三)壹方或雙方有配偶的;
(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