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在村民未簽訂補償協議的前提下,達到壹定的征收比例(壹般為征收戶數和面積都達到80%以上),可以依法啟動司法強制程序,由法院作出司法裁決後,要把屬於妳們家的補償款到壹個專戶儲存,並告知妳們家這個賬號和相關的權利。也就是說,在政府所有程序合法的情況下,並把錢給到妳了或者進過司法提存了,妳家簽不簽名作用不大。如果缺乏上述程序,私自將土地用於招拍掛,也就是未將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後出讓,存在征收程序不健全;
第二,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第(十二)項規定,“要保證依法足額和及時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從中可以看出,如果政府不及時支付補償費是不合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