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名稱和住所。
2、公司經營範圍。
3、公司註冊資本。
4、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5、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6、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第八十壹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名稱和住所。
2、公司經營範圍。
3、公司設立方式。
4、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註冊資本。
5、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6、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9、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10、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12、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所以,看公司設立的時候有沒有設立執行董事。在有限公司中可以設立執行董事,也可以不設執行董事而設立董事會。在股份公司中必須設立董事會,而不設執行董事。這樣,公司章程中記不記載執行董事要看公司中設沒設立。但是,所有公司章程中必須記載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