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藝術簽名 - 《鐵路企業傷亡事故處理規則》附件1:《鐵路企業傷亡事故處理規則》解讀

《鐵路企業傷亡事故處理規則》附件1:《鐵路企業傷亡事故處理規則》解讀

1.標題“傷亡事故”是指在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與企業管理、工作環境、勞動條件、生產設備等有關的人身傷害和急性中毒。,違背了工人的意願。

(註:本細則所稱的“傷亡事故”與“工傷保險”中的“工傷”屬於不同的類別。“工傷”是指職工因在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受到傷害或者患職業病而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資格。“工傷”認定和傷殘等級評定由社會保險機構組織,勞動安全監察部門派員參加。)

2.“傷亡事故處理”是指人身傷害和急性職業中毒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和結案審批工作。

3.第二條“國家鐵路企業”是指鐵道部所屬的鐵路局(含改制後的集團公司)、鐵路分局(含改制後的鐵路總公司)、下屬勘察設計院、物資總公司、鐵通公司、中鐵集裝箱運輸中心、中鐵特種貨物運輸中心、中鐵外服公司、鐵道科學研究院等企業。

第五條“生產經營過程”是指企業全體員工在工作時間內,在本崗位或領導臨時安排的崗位上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全過程,而不僅僅是某壹崗位的具體勞動過程。

“工作時間”原則上以現有的各種輪班制度、乘務組規定的工作時間和企業規定的特殊工時制度為基礎。不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內,但屬於因生產經營、勞動和工作需要臨時占用的時間,也視為工作時間。

5.第六條“爆破”是指國家現行規定中的“爆破”。

6.第七條“事故原因”第四項“其他”是指國家規定的除本條前三項以外的所有事故原因的總和,包括:

(1)設備、設施、工具和配件有缺陷;

(2)個人防護設備和用具缺乏或有缺陷;

(3)生產(施工)現場環境惡劣;

(4)無安全操作規程或不完善;

(5)勞動組織不合理;

(6)技術和設計有缺陷;

(七)缺乏教育和培訓,或者缺乏安全操作知識的;

(八)未落實或者未認真落實事故防範措施,事故隱患未整改的。

7.第八條“重傷”:重傷的定義依據是《意外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CB/T 15499-1995)。與受傷部位和程度相對應的損失工作日等於或者超過300天,或者多次受傷的損失工作日合並計算等於或者超過300天的,為重傷。本標準未包括的內容,可參照國家安全生產部頒布的《重傷範圍規定》確定。

8.第八條“功能性損傷”:損傷是指機體受到外力或刺激後,出現的組織損傷和功能障礙。功能性損傷是指僅有功能和代謝障礙而無形態學改變的損傷,主要表現為功能障礙。

9.第八條“器質性損傷”是指具有病理形態學損傷的損傷,常伴有相應的功能改變,即細胞、組織、器官的結構、形態、功能和代謝因外力或刺激而發生改變。

10.第八條“輕微或者暫時喪失勞動能力”是指短期喪失勞動能力,暫時不能從事原崗位工作,經治愈後能夠恢復勞動能力。

11.第八條“因事故損失的工作日”是指職工因事故致殘或死亡,導致喪失工作能力的程度,以工作日為計量單位。“因意外傷害損失的工作日”是根據臨床經驗人為設定的標準值,與統計分析各種傷害造成的損失後的實際休假天數不同。確定某次傷害因意外傷害損失工作日數的具體數值,應以《意外傷害損失工作日數標準》(GB/T 15499-1995)為依據進行核對。

12.第八條功能障礙,是指受傷害者肢體或者部分器官功能不可逆的喪失,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13.第九條“特大事故”: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壹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為特大事故。

14.第九條“急性中毒事故”:根據《鐵路急性職業中毒調查處理規定》(TB/T 2320-92),急性中毒事故分為壹般、多人、ⅱ級、ⅰ級四類,中毒程度分為輕度、中度、重度中毒。

15.第九條生產性毒物,是指在生產中使用或者接觸的,能夠引起人體器官、組織功能或者形態異常變化,引起暫時性或者永久性病變的物質。

16.第十條“事故報告”是指企業向上級勞動安全監察部門報告傷亡信息的工作程序,即24小時報告制度。

17.第十五條“有關部門”是指勞動安全、工會、監察、社會保險、生產等部門。

18.第十五條“事故調查組”:其組成和工作內容如下:

(1)調查取證小組——由安監、公安、工會等人員組成。負責收集事故現場的物證和痕跡,測量並繪制事故現場示意圖、工藝(操作)流程圖,標註尺寸、位置、特征、名稱等。現場的殘骸。對事故現場的整個現場、方位、遺留物、危害、痕跡、屍體、受傷部位進行拍照、錄像。

檢查有關文件、規章制度和有關證書、記錄、臺賬,包括事故單位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承包(外包)合同、安全技術交底、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教育記錄等。

收集事故證人、責任人和有關人員的口頭陳述、書面陳述、筆錄和傷亡檔案,並復印、拍照、歸檔。

對可能被塗改、遺失或者日後難以取得的相關證據,應當登記封存,待事故調查結束後啟封返還。

(2)技術分析組--由安全監督、工程技術等人員組成,負責收集相關的設計、技術和工藝文件、工程日誌和工作見證等。,並對相關設備、設施、器具、原因(指造成事故的物質和物品)、危害(指直接作用於人體造成傷害和中毒的物質和物品)、痕跡和現場遺留物進行技術分析和鑒定。

(3)傷員救護組——由醫務管理員、工會等人員組成,負責組織醫務人員對傷員進行救治,並取得傷員的診斷報告和死亡證明。

(4)善後小組——由勞動工資、社會保險、工會等組成。,負責指導傷亡人員家屬的接待和死者的喪葬工作,核實撫恤、喪葬等費用,協調善後各項事宜。

19.第十六條“經濟損失”是指因人身傷亡事故所造成的勞動和財產等各種貨幣形式的損失。其定義、計算方法、統計範圍等按國家標準《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 6721-86)執行。

20.第十七條職工是指參加鐵路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並由鐵路用人單位支付工資的所有人員,包括:

(1)在職員工:長期員工,臨時員工。

(2)其他從業人員:聘用和借用退休人員、企業外從業人員、非全日制從業人員、聘用勞動者、合同工、輪換工、各類計劃外勞動者,以及參加過鐵路企業生產經營活動,與鐵路用人單位形成事實勞動關系,雖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

21.第十九條“生產性事故”是指在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不僅僅是受傷人員的勞動過程)發生的,與企業管理、工作環境、勞動條件、生產設備等有關的傷亡事故。

22.第十九條“非生產性傷害”是指非在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或者雖在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但與企業管理、工作環境、勞動條件、生產設備等無關的事故造成的人身傷害。

23.第二十條“上下班”是指員工往返於駐地、值班室、公寓等地的過程。點名和換班後到工作現場。

第二十壹條勞動條件或者工作環境惡劣,是指工作場所的設備和環境不具備保障勞動者安全和健康的條件。如通風照明不良、安全通道不暢、機械設備無安全防護裝置、危險場所無警示和信號裝置、腳手架和安全網搭設不符合國家規定等。

25.第二十壹條“設備設施差”是指設備設施帶病運行,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的隱患;未按要求安裝安全防護裝置的。

26.第二十壹條“企業管理不善”是指未落實企業安全管理,缺乏有效的事故預防措施,未提供有效的安全防護、安全教育和管理控制手段,導致事故隱患未得到有效控制,現場管理失控,員工安全意識和安全防護能力低下。

27.第二十七條“操作人員、休班人員等”包括:正在工作的,在線路旁的野營車、工程車、工棚、民房值班的,為了自己的工作提前上班或推遲上班的,沿線上下班的。

第二十八條“間歇時間”是指勞動過程中規定的短暫休息時間。

29.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七條“擅自使用”是指未經所屬單位領導同意,擅自使用生產設備。

第二十九條鐵路公安檢查人員參加生產活動……”:是指鐵路公安檢查人員在職責範圍以外參加的,屬於生產崗位職責的除雪、清障、義務勞動等活動。

31.第三十條單獨核算,是指在企業內部實行的壹種核算方法。因為實行單獨核算的單位不具有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所以不能承擔事故統計和報告。

32.第三十條“違反有關規定承攬工程”:包括不符合承攬工程所需資質等級、越級承攬工程的;或按工序分包;或者以轉包的名義,實際上是壹種就業服務;或者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將應當由壹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分別發包給幾個承包人;或者以其他建築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或者總承包單位未經建設單位批準將承包工程分包的;或者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的;或違反鐵道部關於分包的規定超範圍分包(如承包的鐵路項目未按投標承諾和合同約定采用和推廣專用路基、高速路基、特大橋、中橋、頂進涵、隧道、制梁、鋪軌架梁、通信、信號、電力、電氣化等工程以及牽引變電所、通信站、信號樓的設備安裝工程等新技術、新工藝。

第三十壹條資質等級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飾工程等新建、擴建、改建活動的建築業企業的資質和等級。根據《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87號),建築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總承包特級、壹級、專業承包壹級企業資質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他企業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按照規定,鐵路工程專業特級、壹級、二級資質的申請,必須經過鐵道部建設管理部門的審核批準。

34.第三十壹條“小型和工藝簡單的小型臨時工程”是指路基土方、小型橋涵、擋土工程、單體建築面積小於1,000平方米的其他小型臨時工程。

第三十三條“臨時鐵路”是指未經國家正式驗收,由鐵路運輸企業臨時管理的鐵路營業線。

第三十五條處置不當,是指未采取能夠保證安全行駛的正確處置措施。

第三十六條“施工便道、公路便道”:“施工便道”是指施工單位為方便運輸而鋪設的臨時土石方道路。“公路便道”是指非正式道路。

38.第四十壹條“職業禁忌癥”:是指某壹崗位因其特殊性而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疾病範圍。例如機車乘務員的視力喪失;電工、架子工恐高、高血壓;高血壓、心臟病是巡線工、調車人員的職業禁忌癥。

39.第四十二條“待定”是指事故原因和責任尚未查明,需要確定的情形。事故數量暫按發生當月統計。如果最終確定為非責任事故,就改。

第四十三條“請假”是指員工在辦理完請假手續後離開工作崗位。請假的依據是考勤表、請假表、零星請假登記表。零星休假登記表由申請人本人登記,審批人簽字後方為有效。口頭請假或其他人將不被承認。

第41條。第四十四條“失蹤”是指在發生事故後,如在江河湖海中溺水,找不到屍體,不同於逃跑不歸的情形,不需要法院認定。

42.第四十五條“其他人員”:包括本企業脫崗人員、在校實習生、研修生、學生、軍人、公安人員、其他單位工作和來訪人員、外來救護人員、居民、旅客、行人。

43.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交叉作業”是指兩個以上企業分別重疊作業區域,員工在同壹作業場所分別作業,包括鐵路員工在專用線取送車。

44.第四十九條“經正常手術治療傷情加重”是指職工在受到事故傷害後,為避免傷情惡化,不得不采取截肢、摘除器官等手術措施,導致傷情加重的情形。如果事故中食指末節指骨受傷(損失工作日100天),手術中切除中節指骨,避免壞死(損失工作日200天)。

第五十壹條“縣級以上醫院”是指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直屬醫院,包括鐵路醫院。

第五十三條“脫崗人員”是指在網上路邊行走的鐵路脫崗人員、乘坐公共汽車的鐵路旅客、免費乘坐公共汽車的鐵路商務旅客等。

第五十三條社會搶險救災是指自然災害或者波及面較大的社會災害發生後,政府、企業組織或者群眾自發組織的搶險救災活動。但不包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造成的災害。

第五十四條“有關部門”是指鐵道部、鐵路總工會和地方人民政府的人事、建設管理、監察、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五十四條《重大死亡事故調查處理報告》包括以下材料:

(1)事故責任單位逐級提交的《鐵路企業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格式和內容參照原勞動部《職工死亡和重傷事故調查報告》【國家勞動法規表2】)和《重大死亡事故調查處理意見報告》。

(2)事故調查組出具的調查報告。

(3)有關當事人和責任人的書面陳述(指被調查人本人書寫的事故經過和證人證言)或書面記錄(指調查人在專用紙上作出的調查人詢問和被調查人回答的記錄)。筆錄完成後,應由被調查人認可並簽字)。

(4)有關證書、證明、記錄、臺賬、設計資料、工藝文件和規章制度的復印件。

(5)相關技術鑒定和實驗報告(指事故調查組聘請並授權的具有相應技術水平和資質的單位或個人,經過現場取樣、測量、拆除物證、痕跡檢驗、模擬實驗等,出具的書面鑒定或報告。和科學分析)。

(6)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材料(按國家標準GB 6721-86)。

(7)現場示意圖(指事故調查組按照壹定比例繪制的現場平面圖、側視圖、局部放大圖,標明方向、位置、大小、路徑、標誌物等。)、照片(指事故現場照片,包括俯視、側視、遠景、近景和特寫)和傷亡人員照片(包括全身照片和受傷部位的詳細照片等。).

(8)傷情診斷、死亡證明(官方診斷證明、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證明)、既往病歷(傷員過去使用的病歷復印件)、病理分析(危重病例討論)記錄(承擔救治的醫院醫務人員討論傷員[患者]傷情、病程、病例的原始記錄復印件)。

(9)公安部門的勘查記錄(指公安部門對事故現場、遺留物、痕跡進行勘查的記錄,需要偵查機關蓋章、偵查人員簽字)、鑒定材料(指屍檢、屍體表面檢驗、筆跡鑒定、痕跡鑒定、遺體鑒定等)。)、公安、檢察部門的通知書(指刑事立案通知書、起訴或不起訴決定書等。)、確認函(指“事故單位對《確認函》作出的認定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復議;對復議結果仍有異議的,應提供書面意見和相關證據,供上級勞動安全監察部門調查處理時參考;上級勞動安全監察部門根據鐵道部有關規定作出內部處理決定)。

(10)責任人和被處罰人的檢查材料(責任人和被處罰人本人書面簽字)。

(11)根據事故調查組的建議采取的事故預防措施。

(12)調查組組成人員名單(包括姓名、工作單位、職務、職稱、在調查組中的職務、簽名等。).

(13)其他相關材料。

死亡及以下事故的結案材料應根據國家規定和實際需要從上述項目中選取。

50.第五十四條至第五十七條“答復”:對死亡事故的答復,統壹標題為“對死亡事故調查處理意見的答復”。重大死亡事故責任單位應將最終報告報送鐵道部審批,報告統壹標題為“重大死亡事故調查處理意見報告”。“××××”指死者姓名,“×××××”可以是事故單位、事故地點、事故發生日期等。“事故單位”是指鐵路分局以上的企業名稱。“事故現場”用壹個容易辨別的地理名稱來表示。“事故日期”用事故發生的月份和日期表示。

51.第六十壹條“從業人數”:實際申報時,可采用報告期末到達的人數。

第六十二條“暫時性失能傷害”是指造成勞動者短期喪失勞動能力,暫時不能從事原崗位工作,經治愈後能夠恢復勞動能力的傷害。

第六十二條“永久性部分傷殘”是指使勞動者部分肢體和器官永久喪失功能且不能恢復的傷害。

第六十二條“永久全殘傷害”:是指使勞動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傷害。

55.第六十四條“換算周轉量”:以鐵道部統計司公布的數字為準。

第六十四條“營業部門”是指鐵路局內主要的運輸業務,包括列車服務(包括客運、貨運、裝卸)、維修(包括水電、供電)、工務、電務、車輛等單位,不包括工程、大修、工業、房建、副業、生活、教育、衛生、多種經營、科研院所等單位。

第六十五條“不配合事故調查組調查”是指故意阻礙或者影響事故調查組順利取證的壹切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