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註冊管理辦法》
第七條申請人應當是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和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生產企業或者擬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嬰幼兒配方乳粉的境外生產企業。申請人應當具備與所生產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相適應的研發能力、生產能力和檢驗能力,符合粉狀嬰幼兒配方食品良好生產規範的要求,實施危害分析和關鍵控制點制度,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嬰幼兒配方乳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出廠產品進行逐批檢驗。
第八條申請註冊的產品配方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並提供證明產品配方科學性、安全性的研發論證報告和充分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