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宣判筆錄,也是法庭筆錄之壹;
二、法庭筆錄,法官應當簽名。
根據《民訴法》第壹百四十七條的規定:
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 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法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 也可以告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五 日內閱讀。
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 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將申請記錄在案。
法庭筆錄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蓋章的, 記明 情況附卷。
壹、宣判筆錄,也是法庭筆錄之壹;
二、法庭筆錄,法官應當簽名。
根據《民訴法》第壹百四十七條的規定:
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 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法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 也可以告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五 日內閱讀。
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 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將申請記錄在案。
法庭筆錄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蓋章的, 記明 情況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