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認筆錄是指為了查明案件真相,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通過詢問知道辨認對象特征的被害人、證人,訊問犯罪嫌疑人,全面、客觀地記錄辨認的全過程和辨認結果,並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的記錄。通常認定對象包括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作案地點、作案對象(人、物)等。
根據辨認對象的不同,可以分為人身辨認、照片辨認、物體辨認、場所辨認和屍體辨認。根據識別方法的不同,可分為“壹對壹”識別和混合識別。根據辨認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被害人辨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認和證人辨認。
根據鑒定階段的不同,可以分為偵查鑒定和法庭鑒定。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壹百六十七條勘驗應當有兩名與本案無關的證人在場,勘驗筆錄應當由參加人、證人簽名或者蓋章。證人的必要性和證人的數量是有限的。而且這只是檢察機關辦理貪汙賄賂等自偵案件的程序性規定。
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現場勘查規則
第四條第三項現場勘查必須邀請兩名與案件無關的公正公民見證,公安、司法人員不能擔任見證人。
第八條第二項現場勘查記錄應當詳細記錄:見證人姓名、職業、住址;現場指揮人員、測量人員、記錄制作人員和見證人的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