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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CP是什麽

《〈跟單信用證統壹慣例〉電子交單補充規則》簡介

國際商會為了適應電子商務在國際貿易領域的廣泛應用,2000年5月24日提出在現行《跟單信用證統壹慣例》(國際商會第500號出版物,1993年修訂本,UCP500)的基礎上對電子交單等制訂壹個補充規則,並為此成立工作組。2002年4月1日,《〈跟單信用證統壹慣例〉電子交單補充規則》(國際商會eUCP1.0版)生效。《〈跟單信用證統壹慣例〉電子交單補充規則》(以下簡稱eUCP)全文***12條,主要條款包括適用範圍、eUCP與UCP的關系、定義、格式、交單、審核、拒絕通知、正本與副本、出單日期、運輸、交單後電子記錄的損壞、eU-CP電子交單的額外免責。

壹、eUCP的適用範圍

《〈跟單信用證統壹慣例〉電子交單補充規則》補充了《跟單信用證統壹慣例》只提交紙制單據的規定,從而既可以用電子記錄單獨提交也可以與紙制單據聯合提交。因此,當信用證表明受eUCP約束時,eUCP作為UCP的補充適用,但應註明適用的版本。

二、eUCP和UCP的關系

該規則明確規定,受eUCP約束的信用證(“eUCP信用證”)也應受UCP的約束,而無需明確訂入信用證中。但如果適用eUCP和UCP而產生不同的結果時,則優先適用eUCP。

此外,如果eUCP信用證允許受益人在交單時選擇紙制單據或電子記錄,受益人選擇僅提交紙制單據的,則該交單只適用UCP。同樣,如果eUCP信用證只允許提交紙制單據,則該交單只適用UCP。

三、定義

該規則對在UCP中使用的“表面內容”、“單據”、“交單地點”、“簽名”、“附加的”、“批註”或“簽章的”等術語在適用於eU-CP時擴充了含義;對僅在eUCP中使用的“電子記錄”、“電子簽名”、“格式”、“紙制單據”、“收到”等特定術語做了定義。

四、格式

該規則規定,eUCP信用證必須指定所提交的電子記錄的格式,如未指定,則可提交任何格式的電子記錄。

五、交單

該規則規定,eUCP信用證允許提交電子記錄,也可以提交紙制單據,但後者必須註明紙制單據的交單地點;電子交單必須註明有關eUCP信用證,電子記錄可以分別提交,但要通知銀行。未註明的eUCP信用證或未通知的,將被視為未曾交單。此外,還規定了銀行的系統不能接收電子記錄情況的處理辦法。

六、審核

該規則規定了銀行審核電子記錄的內容、職責及範圍。

七、拒絕通知

該規則規定,如果銀行對包括電子記錄的交單提出拒絕,在發出拒絕通知30天內未收到被拒絕方關於電子記錄的處理指示,該銀行應退還交單人以前尚未退還的任何制紙單據,但可以任何認為合適的方式自行處理該電子記錄,而不承擔任何責任。

八、正本和副本

該規則規定,提交壹份電子記錄即滿足了UCP和eUCP信用證對壹份或多份正本或副本電子記錄的要求。

九、出單日期

該規則明確,出單人發送電子記錄的日期即為電子記錄的出單日期,收到日期將被視為發出日期,除非電子記錄中另有明顯規定。

十、運輸

該規則還規定,電子記錄的出具日期即為裝運或發運日期,但如果電子記錄註明裝運或發運日期時,則該註明的日期視為裝運或發運日期。

十壹、交單後電子記錄的損壞

根據該規則規定,如果銀行收到損壞的電子記錄,該銀行可通知交單人30天內重新交單,但任何期限不得延展。如果交單者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重新提交,被視為沒有交單。

十二、eUCP電子交單的額外免責

該規則規定,銀行在審核電子記錄表面壹致性時,對於發送者的身份、信息來源不承擔責任,並且除了使用商業上可接受的用於接收、核實和識別電子記錄的數據過程即可發現的外,銀行對電子記錄是否完整及未經更改也不承擔責任。

《〈跟單信用證統壹慣例〉電子交單補充規則》的生效在信用證與電子商務之間架起了壹座橋梁,把信用證帶進了電子時代,適應了當代國際貿易發展的要求,填補了國際貿易規則上的壹個空白。但eUCP在實施過程中,有三個對交單人和開證申請人不利的問題引起爭議。

第壹,將任何單據都稱為“電子記錄”,不再提“正本”單據,因為在電子交單中,每份單據都可以被無數次復制,而分不出“正本”或“副本”,加大了交單人的責任。

第二,萬壹電子數據因病毒、技術等原因而損壞,交單者很可能無法按期履行其他各項義務。

第三,減輕了銀行審證的責任,而由開證申請人承擔電子記錄來源不明的風險。eUCP把電子交單過程中的風險完全劃給交單人和開證申請人,而銀行幾乎壹點都不承擔的規定,似乎有失公平,值得探討,也應引起外貿企業在使用電子交單及適用《〈跟單信用證統壹慣例〉電子交單補充規則》時註意。相信eUCP將會在國際貿易實際中不斷修改完善,以利於電子交單在國際貿易中的推廣。

至於關於ISBP的資料,可以打開:

/view/144627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