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藝術簽名 - 村民組織討論規定出嫁女分不到集體山林到戶這樣合法嗎

村民組織討論規定出嫁女分不到集體山林到戶這樣合法嗎

這是壹種普遍存在的現象,由此而來的壹些法律訴訟也比較多。給妳個案例。

“出嫁女”的呼聲:還我責任田!

目前,在我國農村,有些婦女出嫁以後,由於種種原因,戶口留在了娘家,承包的責任田,口糧田等等作為壹個農民的所有的權利和義務都留在了戶口所在地。但是由於我國人多地少的矛盾日益突出,有些地方制定了“村規民約”,收回了出嫁女的責任田、口糧田,使壹些戶口在娘家的出嫁女的權利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侵害,她們為了爭回土地這壹賴以維生的根本,多方奔走,直至走上法庭。

出嫁女沒了承包田

1997年元月,26歲的王小菲嫁給了家住江蘇省某市興旺鎮復興村村民陳勇,同年11月13日生壹子,取名為陳華。但是,王小菲的戶口仍然留在該市金橋鎮紅旗村的娘家,沒有遷至丈夫處,她的責任田和口糧地也都留在了紅旗村,她按時回村耕種,收割莊稼,並依照規定繳納了各種農業稅費,本以為以後也可以這樣平安的生活,沒有想到由於土地的變動,她不得不同她生活了20多年的鎮子打起了官司。

  1998年,依據中央有關精神,全國各地進行了壹次土地大調整。在這次土地調整過程中,紅旗村召開了村民大會,經討論決定對該村出嫁女戶口可以遷出的,不再享受承包田等村民待遇。俗話說:嫁出去的姑娘潑出去的水。在村裏人看來,女人既然嫁了出去,就是外姓外地人了,土地當然就沒有妳的份兒。紅旗村遂以王小菲婚出為由,剝奪了她的土地承包權,未讓其繼續享受承包責任田。

更讓王小菲著急的是,兒子的戶口壹直未能報上。在戶籍改革之前,子女的戶口應隨母親的戶口落戶。可是,公安機關讓其出示當地村委會出具的證明。於是,她又找到紅旗村村委會。可村委會卻以王小菲已嫁出,村委會沒有出具證明的義務為由,拒絕為其出具證明。如今兒子已6歲,已到了上學的年齡,可戶口卻壹直報不上。

我是農村戶口,必須種地,必須從土地上吃飯,沒了土地,就沒處吃飯去了。且自己完全是按照計劃生育的規定生下兒子的,兒子卻成了無處落戶的“黑戶口”,這讓王小菲覺得很不公平。她決定為自己和兒子奮力抗爭。為此,她多次申請村委會和鎮政府對此作出處理,可壹直沒有得到答復。2002年5月20日,她到金橋鎮人民政府進行了上訪,同年5月23日又向市信訪局書面信訪。市信訪局接到上訪後,即時將申請信轉給鎮政府。鎮政府在經過調查核實後,亦未能給予王小菲滿意的答復。

王小菲在經過幾年的奔波後,仍然沒有結果。無奈之下,她決定通過法律途徑,為自己和兒子討回壹個公道。

鎮政府上了被告席

2003年7月14日,王小菲及其兒子陳華,以金橋鎮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為由,壹紙行政訴狀,將金橋鎮人民政府推上了被告席,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對陳華辦理申報戶口事宜及落實王小菲承包田等事項履行法定職責。

原告王小菲、陳華認為,原告王小菲於1997年元月與興旺鎮復興村村民陳勇結婚,婚後戶口未遷出。同年11月13日生壹子陳華。原告王小菲被村裏無端剝奪承包田等村民權利並且由於村裏不出證明,陳華的戶口至今無法申報。為此,多次申請村委會、鎮政府處理,但被告至今沒有給予答復意見。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對陳華辦理申報戶口事宜及落實王小菲承包田等事項履行法定職責。

被告金橋鎮人民政府則認為,原告訴訟主體不當。首先,原告從未直接向被告遞交過書面申請,被告僅收到市信訪局轉來的原告反映情況的人民來信。對此,被告已向市信訪局作了回復,故原告將被告列為訴訟主體不當;其次,原告要求被告為陳華辦理戶口申報,於法無據。公安機關是戶籍管理的職能機關,陳華申報戶口應依規定向公安機關申請,原告要求被告為陳華辦理戶口申報手續無法律依據;第三,原告王小菲要求在金橋鎮紅旗村享受承包田等村民權利不合理。原告王小菲1997年嫁到興旺鎮復興村後,應將戶口遷到復興村。根據村民自治原則,經村民大會討論決定,規定該村出嫁女戶口可以遷出的,不再享受承包田等村民待遇。被告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均缺乏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對於被告金橋鎮人民政府的答辯,原告則予以反駁。他們認為,自己曾向被告當面申請過,且原告寄出的上訪信也轉給被告處理,說明被告知道原告的申請內容;陳華申報戶口,公安機關要村委會出證明,而村委會拒絕出證明,造成陳華戶口至今未報,說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被告不落實承包田給原告,反而歪曲事實,講原告王小菲在興旺鎮其夫家已享有口糧田,被告的行為明顯違反了《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對此,被告則認為,被告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職責。接到市信訪局轉來的王小菲的來信後,被告作了調查,召開了群眾座談會,並形成書面材料報告了市信訪局,不存在消極不作為的事實;紅旗村調整土地是按村民自治原則進行的,村規民約中的出嫁女戶口可以遷出的不分給承包田,並沒有違背法律禁止性規定,是合法的,符合國情、民情和村情;陳華申報戶口不是被告的法定職責,同時也沒有法律、法規規定申報戶口必須要村委會出具有關手續。

判決書定了是與非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告王小菲婚後戶口未遷出,所在村、組取消其承包田,雖然不分承包田給原告王小菲是村民代表研究決定的,但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條第二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討論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的規定,村民代表研究決定事項不得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違背,而《中華人民***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條、第五十條以及《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第二十壹條、第二十七條均明確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婦女結婚、離婚後,其承包田等應當受到保障。同時規定了鄉、鎮人民政府的職責。村民代表研究決定“不給婚出女王小菲劃給承包田”顯然違背法律的規定。被告金橋鎮人民政府知曉這壹情況後,做了壹些調查和協調工作,但沒有以政府名義正式行文責成所在村研究解決。故原告王小菲要求被告就落實承包田等事項履行法定職責的請求,本院應當支持。本案原告2002年5月20日上訪金橋鎮人民政府1次,同年5月23日向市信訪局書面信訪,申請信轉被告,但被告對原告上訪未作詳細登記,同時申請信也因保管不善而遺失。根據舉證責任規定的情形,原告申請雖然不很規範,但被告已實際知曉原告上訪所要解決的問題。因此,原告依法申請的事實是客觀存在的,予以確認。

關於原告陳華申報戶口是否是被告的法定職責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及《江蘇省縣以下地區戶籍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公安機關主管戶籍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陳華申報戶口是公安機關的職責,其出生後,由監護人或者其他近親屬持《出生醫學證明書》及《居民戶口登記簿》申報出生登記。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申報戶口必須持村委會證明,現實中的報戶口要村委會出證明,是不規範的,更缺乏法律依據。因此,本案原告陳華的戶口登記應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故原告訴被告不依法履行為陳華辦理戶口登記這壹職責的訴訟請求不成立,不予采納。

2003年12月22日,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壹項之規定,作出了壹審判,判決被告金橋鎮人民政府對原告王小菲要求享受承包田等事項作出相應的具體行政行為;駁回兩原告要求被告金橋鎮人民政府履行為原告陳華辦理戶口登記手續的職責的訴訟請求;

維權案留了思考題

這起發生在江蘇省蘇北某市的“出嫁女”維權案,重點是“出嫁女”的土地承包權利問題。這個案子的意義並不在於案件的本身,而是昭示了壹個問題,就是女性因為出嫁而喪失土地承包權的狀況在我國農村的的確確存在,有的地方甚至還很嚴重。就在本案審理過程中,中央電視臺曾就我國農村“出嫁女”的權益受到侵犯的情況進行過報道。據報道,在我國農村沒有土地承包權的人中,有30.1%的女性是由於結婚失去的,有0.9%的女性是由於離婚失去的,還有22.6%的女性從未分到過承包地。這種現象,就是在江蘇省亦依然存在。承辦此案的法官,在判決書後語中這樣寫道:“該問題面廣量大,僅金橋城區就有數以百計”。該案同時向我們提出了這樣壹個問題:“出嫁女”的權益屢遭侵犯,何日才是盡頭?這壹問題從某種意義上確實關系到婦女的基本生存權利,應予重視和妥善處理。

針對“出嫁女”權益受侵犯的問題,有關專家指出,發生土地使用權益受到侵犯的“出嫁女”有各種各樣的情況,歸結起來主要有三種:(1)與城鎮居民結婚的婦女,因現行城鎮戶籍管理制度的原因,壹時無法遷入城鎮落戶;(2)對婦女出嫁後與男方***同生活在女方居住地,戶籍未遷出的;(3)離婚或喪偶婦女及其子女,戶籍關系未遷移的。

“出嫁女”的權益頻遭侵犯,究其原因,有關人士分析認為,主要來自於五個方面:壹是重男輕女的封建意識根深蒂固, “嫁出去的女,潑出去的水”,在男尊女卑、重男輕女的封建思想意識的作祟下,許多地方的村委會均以“村規民約”形式剝奪了出嫁女及其子女應當享有的各種合法權益,使出嫁女在當地變成了“二等公民”。壹些農村土政策的制定明顯置女性利益於不顧,名義上都通過了村民代表大會,大家簽名蓋章生效,而往往村民代表基本上全是男性參加,表面上看是“民主”的,但實際上完全違背了男女平等的原則;二是部分基層幹部、黨員法制觀念淡薄,在“出嫁女”不停主張權利呼號面前,不少幹部卻以冷漠的態度泰然處之;三是壹些地方政策上有漏洞,有關條文與法律相悖;四是壹些地方政府保障措施乏力,壹些老大難問題始終得不到解決。五是“從夫居”的婚姻習俗使婚姻流動中的女性多於男性,然而並不是所有的出嫁閨女都會將戶籍帶到男方,雖說將戶籍留在原村的出嫁女畢竟是少數,但是她們可以說是少數或邊緣人群,因而在壹些權益上受到侵害的可能比較大,尤其是面對緊缺的資源時。農村傳統的慣例或村規往往無視《婚姻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規定,使“出嫁女”、“倒插門”和離婚返村婦女受到很大的歧視。

對“出嫁女”土地承包權遭受侵犯問題的解決,有專家指出,最重要的壹條途徑是健全法律、加強宣傳,依法辦事。目前上訪以及法律糾紛的增多,多是出現在土地的二輪承包過程中,這說明在這個過渡時期,缺少具體的相應法律法規。盡管有《婦女權益保護法》,但它只是壹個框架指導,現行的土地管理法規也缺少這方面具體的操作細則,因而,即使村民有法律意識,他們也不知具體應怎麽做,村民代表大會的表決往往又不會考慮少數人群的要求,因而出嫁女土地使用權受到侵害在各地都有存在。因此,在農村進行廣泛的普法學習和宣傳,讓廣大村民有法律意識,有男女平等的意識,使大家認識到過去那種歧視女性侵害婦女權益的習俗觀念都是錯誤的,是與法律相違背的,同時提高“出嫁女”的法律維權意識,並鼓勵正當權益受到侵害的“出嫁女”使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對於依法辦事,在土地分配這個方面,對口糧田等基本土地分配,應嚴格按戶籍執行,對壹些侵害婦女權益的做法,要給予制裁。另外,還應加強農村文明建設,改變農村風俗,“從妻居”與“從夫居”應得到相同的尊重,離婚喪偶婦女不被歧視,婦女的權益得到廣泛切實地維護。

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那麽那些農村的婦女如果失去了土地,她們的生活將會處於貧困的狀態,而她們的人格、她們的地位將不會獨立,將成為男人的附屬品。我們每壹個人都有兄弟姐妹,每壹個人都有母親,我們相信沒有人希望看到自己的姐妹們或者母親陷入孤苦無依的狀態。目前,我國正不斷加快法制建設的步伐,法律將更加完善,各地執行力度將更加大,廣大的農村婦女,特別是“出嫁女”的權益免遭侵犯的日子不遠了。

(文中人名、鎮名、村名為化名)

相關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條規定:“……村民委員會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討論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中華人民***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三十條規定:農村劃分責任田、口糧田等,以及批準宅基地,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權利,不得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

婦女結婚、離婚後,其責任田、口糧田和宅基地等,應當受到保障。

第五十條第壹款第(五)項規定:劃分責任田、口糧田等,以及批準宅基地,違反男女平等原則,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並可根據具體情況,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第二十壹條規定:農村婦女結婚或者離婚後,戶籍遷往其他鄉村的,責任田、口糧田、宅基地由其落戶的所在地解決。未落實之前,原戶籍所在地不得剝奪其責任田、口糧田、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