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壹般來說,合同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生效條件才有效,否則不僅無效,還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評價當事人的協議,就合同的效力而言,是以規定合同的有效要件為評價標準。符合有效要件的合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約定賦予法律效力,不符合有效要件的合同,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無效、可撤銷或者效力待定處理。
合同的生效要件是法律對當事人約定的評價標準,因此應區別於合同的成立要件。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規定,合同的生效要件應當包括: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義就是真理;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有些特殊合同可能會有壹些特殊的生效要件,比如對外合作開采石油的合同,需要國家有關部門批準才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