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和其他法律規定:“每個公民都有檢舉、揭發、控告和申訴的民主權利。”知道如何寫檢舉信,應該註意哪些問題,對於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利,有效地處處違紀違法是非常必要的。筆者認為,寫檢舉信要註意以下幾點:
1.用事實說話。在妳寫之前,妳必須把事情弄清楚。不要寫道聽途說的、可疑的、經不起分析推敲的東西。關鍵是要把控告的時間、地點、證人、物證寫清楚,便於組織調查取證。有的人寫檢舉信,頂著壹大堆“帽子”,卻不反映具體線索,紀檢部門查不出來。這種指責達不到指責的目的。
2.依法舉報。舉報他人違法違紀行為,首先要遵紀守法,在黨和國家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活動。如果有人利用“小字報”在大街小巷到處張貼,或者邀請群眾集體上訪無理取鬧,妨礙社會、生產、工作秩序,侮辱謾罵他人,制造假證,就要承擔法律和紀律責任。
3.選擇合適的投資機構。檢舉信寫好後,首先要明確反映到哪個機關部門。舉報黨員幹部違紀違法問題的,應當向幹部管理權限所在的黨委或者黨的紀委監察部舉報;控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貪汙、受賄、行賄、侵犯公民權利的,可以找當地政府或者所在單位組織調解;重大糾紛造成人員傷亡的,可向當地公安機關或法院報案。其次,要註意寄信的方式方法。有的人寫檢舉信壹式幾份,分很多地方,容易推諉,拖延問題的處理,也不利於舉報內容的保密。這不僅不會使問題得到解決,反而會使問題更加復雜。另外,如果檢察官對基層組織舉報的問題拒絕處理或者對處理結果不服,可以向上級組織舉報。
4.提倡部門實名。不管檢舉信有沒有署名,都要查處。從信訪要求看,主張寫署名信,不反對寫匿名信。壹般來說,署名信中所寫的舉報內容真實可靠,線索具體,便於受理機關調查取證,便於快速核查和結案。有些舉報人怕打擊報復,不敢簽字。這種擔心是不必要的。執法機關將妥善保管信訪原件,嚴格保密。各級組織交辦、移送調查的信訪都是摘抄的,打擊報復舉報人的行為肯定會被執法機關查處。無論是署名信件還是匿名信,執法部門都要認真分析研究其內容的真實性和可靠性。只要問題具體,事實清楚,不管部門簽不簽,都會調查處理。實踐證明,署名的信不壹定是真的,匿名信不壹定是假的。只有提供信息真實、線索可靠的舉報材料才有效。& lt/P & gt;& ltP & gt如何口頭舉報?
口頭舉報是舉報人在舉報中心面對面向工作人員舉報案件的壹種方式。口頭匯報時註意以下問題:
壹是要如實全面報道。
根據法律規定,受理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舉報人說明誣告陷害的法律責任。這是為了保證舉報的真實性,準確揭露違紀行為,既防止對好人的誣告,又充分保障公民行使舉報權。因此,舉報人在舉報時應當實事求是,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同時,舉報人應力求全面,即盡可能地說明違規的時間、地點、方式和後果,如實回答工作人員的詢問。如果妳有書面材料,也可以當面交。工作人員閱後發現筆錄有錯誤的,應當予以更正。經確認後,應簽名或蓋章,以核實和防止誣告陷害。
二、向當地監察機關舉報。
根據我國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同級行政監察機關在其管轄範圍內受理舉報,上級行政監察機關有權處理下級行政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違紀案件。向行政監察機關舉報的舉報人,盡量向同級行政監察機關舉報,有利於及時收集證據,查清案情,懲治違紀者。這樣既能省錢,又能避免因為移交給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而貽誤時機,有利於案件的及時查處。
第三,不宜以小組形式口頭匯報。
群體舉報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集體上訪。如果多人反映同壹個問題,可以派代表口頭反映。這樣既能代表所有人,又能達到報道的目的。采取集體上訪的形式不利於社會穩定和問題的順利解決。
這是壹篇報告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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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17日,河北保定淶源鋼鐵廠礦坑發生壹起重大事故,造成30多人死亡。老板叫李建堂,是淶源法院的法官(非法買官),他和父母(綽號雷蕾)壹起欺負鄉下人,建立了壹個“萬盛莊園”。平時縣裏的領導都在莊園裏賭博。
事故全是他違規操作的結果,縣主管袖手旁觀。他經營的礦是壹家鋼廠承包的,和鋼廠的安委會有直接關系。壹個記者去現場考證,回來的路上突然被20多人拘留。時間長達兩個小時,但經警方解救後並未造成可怕後果。此人深藏不露,以法官為擋箭牌,以法院院長杜鐵軍為靠山,以地礦局局長高福珍為護衛,以縣領導為護衛。
死亡人數高達30多人,但據報道只有兩人死亡。很多領導參與幹股,他手下上半年開車撞死了壹個中年婦女。原因是村民們與他們談論汽車汙染,所以李建堂的男人命令殺死她,這個女人在晴天當著所有人的面被活活打死。事後,杜鐵軍和縣裏個別領導為他擺平了這件事。村民們敢於發聲,卻不了了之,影響很大。人們期待著壹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