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中,原告銀行代理人認為:
鄒某在辦理信用卡時,銀行將利息條款系以字體加粗的形式顯示,且信用卡申請表中也有本人的申明內容:本人知悉並保證遵守,鄒某也進行了簽名認可。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鄒某必須按合約規定承擔歸還本金,利息以及復利違約金等費用。
被告鄒某代理人辯稱:
鄒某辦卡時簽約的信用卡領用合約規定,持卡人逾期後產生的時滯納金,根據《商業銀行管理辦法》的規定,滯納金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取消了。而銀行主張的收取違約金的訴求,鄒某並無簽署相關合約,因此不負有承擔違約金的責任。此外銀行收取的利息,以及復利計算方法,其綜合利率嚴重超過最新法規定的民間借貸利率15.4%的最高限定。雖然這只是限定民間借貸最高率,但銀行作為持牌金融機構理應更嚴格按照15.4%範圍內收取。
因為銀行有上傳征信等相關權利,在持卡人在信用卡和民間借貸都逾期時,基於對自己征信的影響,肯定優先歸還信用卡欠款。顯然銀行的賬務風險比民間借貸更低。因此銀行收取的費率必須也參照民間借貸最高15.4%的年利率來計算。
法院經審查認為:雙方當事人對本金27675.75無異議,對於違約金銀行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與鄒某通過協議約定的方式收取違約金,故對銀行的違約金住在不予支持。另銀行提出的168998.31元的利息包含復利,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也不予以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鄒某償付該行信用卡本金27672.75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逾期起以實際所欠本金為基數按年利率18%(即日萬分之五)計算至還清之日止)。
法院為何不采納15.4%的利率收取呢?那是因為現在最新法只對民間借貸出了新的規定,並未對金融機構做出新的利率規定,所以只能按照舊法年化利率不超過24%的規定,結合本案雙方有合約,即日息萬分之五,折算綜合年化為18%。通過本案,大家可以學習很多新的金融法律知識,在遇到這樣的高額利息借款時,不需要恐懼,應該積極運用法律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