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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子女和戶口是什麽關系?

再婚子女在戶口本上寫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系。轉移過程如下:

1.攜帶當事人戶口簿、身份證原件,戶口遷入地集體出具的同意遷出戶口證明,戶口遷入地集體出具的同意接收證明;

2.持上述資料和證件,到戶口遷入地轄區派出所戶籍科,填寫未成年子女隨遷清單;

3.然後帶上遷移證明和以上資料,到戶口遷入地派出所戶籍科辦理落戶。

離婚後再婚的登記程序如下:

1.準備材料:男女壹方離婚後再婚的,除了準備身份證、戶口本等證件外,還需要帶上離婚證或法院生效的離婚判決書。

2.申請登記: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上述證件和材料,向區、縣人民政府部門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婚姻登記雙方應當填寫申請婚姻登記聲明書,並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簽署“聲明人”欄或者按指印宣讀聲明。

3.審查材料詢問當事人:婚姻登記機關受理當事人的婚姻登記申請後,應當對當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在審查當事人提供的材料時,可以向當事人詢問有關情況。

4.登記結婚:對符合登記結婚條件的,婚姻登記機關應當當場登記,發給結婚證;對不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2條。

(1)如果繼子女是未成年人,與父親、母親、繼父、繼母共同生活,且在同壹生活中,繼父母承擔子女的全部或部分生活、教育費用,且是長期穩定的生活,則可以認定雙方形成了撫養關系。

(2)繼父母與未成年繼子女共同生活,繼父母在教育、生活等方面對繼子女進行了多方面的照顧。在這種情況下,即使他們沒有承擔贍養費用,也應認定他們之間形成了贍養關系。

(3)再婚時子女未成年,形成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系。法律關系相當於父母子女關系,與戶主的關系可以寫成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系。

(4)子女成年再婚時,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的相互認可可視為父母子女關系,與戶主的關系可寫成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