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航海日誌的第壹頁應在開始使用時填寫開始日期和船長簽名,在結束使用時填寫結束日期和船長簽名。除中國船舶外,其他船舶的航海日誌必須用英語記錄。
2.主頁上的消防、救生和其他應急演習應在每次演習後記錄。
3.船舶主要信息應填寫完整,不得有遺漏。
4.用藍黑墨水填。如果記錯了,要用紅墨水劃壹條橫線刪除,刪除的字應該還是清晰可見的。並且把修改的句子寫在刪除的句子上,修正者會在括號裏簽字。
5.航海日誌應在船上保存五年。
6.經常改變航向時,使用機動車時應標明船長的引航員、不確定的航向航速和船長、引航員操作船舶的起止時間。手動舵轉自動舵和自動舵轉手動舵的時間和位置。
7.每天在0800和1600測量兩次艙水,並記錄在艙水測量記錄的相應欄中。正午的測量由二副記錄。對於實際航程,是指軌道線實際測量的裏程。
8.靠泊、靠泊要記錄壹些關鍵時間,如拖輪系緊時間、第壹根纜繩落地和船舶靠泊正常的時間、最後壹根纜繩解綁時間、拖輪名稱和解離時間、車準備好的時間、車固定好的時間。靠泊時,應記錄相關信息,如通過檢疫的時間、貨物開始裝卸的時間等。
9.在漫長的海上航行中最先出現或經過重要物體的時間、方向和距離。進出航道分隔帶的時間,以及通過航標後的時間和正反向距離。
10.貨艙檢查和貨物保管條件及措施。
11,每班巡回檢查的時間和情況。
12.加油時的相關記錄:包括駁船(或油輪)名稱、到達和離開時間、加油開始和結束時間、船舷等。
13.船舶廠修的主要項目和進展。
14.重大事件欄由船長或大副填寫,記錄船上非經常性和重大事件。如消防救生設備的檢查和時間,應急演練的時間、地點和過程。出港和抵港情況,船長或主要船員交接和交接手續的完成時間,航海日誌中記錄的嚴重錯漏的改正情況。
15,制度規定提前2小時檢查測試舵,開航前1小時在航海日誌和輪機日誌上記錄機艙計時、車鐘和舵機、調試和車輛準備情況。
16.在海事中,當時的船位、對方船名、國籍、船籍港和航行路線也應記錄在航海日誌中。
17.每周對救生艇和救生設備進行目視外部檢查。當救生艇無人時,大副應安排每周壹次將救生艇釋放到船外。此外,公約要求在到達和離開前12小時對舵和應急設備進行測試,並記錄在航海日誌中。
18.散貨船應在預計惡劣天氣時和惡劣天氣後檢查關閉的艙口蓋和緊固裝置,有條件時每周進行例行檢查,並必須記錄在航海日誌中作為檢查的證據備查。
19.大副應每天檢查航海日誌並做簽註,船長應定期監督並簽字。
20.壓載水更換的開始時間、艙位、結束時間和船位應記錄在航海日誌中。
21.船長應對各種應急演習的記錄進行評估。
22.兩周內新上船人員的救生和滅火培訓應記錄在航海日誌中。
23.每班的巡回檢查應記錄在日誌上。
24.近岸航行時,應該有GPS定位以外的船舶位置。
25.收到GMDSS遇險報警後,請說明不去救助的原因。
26.在到達香港之前應進行正向和反向測試。
27.如遇惡劣天氣,應按要求詳細記錄天氣和海況(如遇臺風威脅,每小時記錄壹次天氣和海況)及采取的措施。
28.萬壹發生事故或拋錨避風,秦英將測量船舶位置並記錄相關信息。
29、使用救生艇時,應記錄艇號、使用原因、時間等。
30,壹般每周報警檢查壹次。
31,每月檢查救生設備包括配件。
32、每班值班人員都要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