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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傷害鑒定的有效時間

法律分析

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可以在治療結束後十五日內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鑒定。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醫院證明和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標準,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後30日內評定傷殘等級。傷者必須在治療結束後15天內申請傷殘鑒定。受傷人員在15日內未申請傷殘評定的,視為放棄領取殘疾人生活補助費和傷殘器具費的權利。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評定後15日內向上壹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上壹級公安機關接到重新鑒定申請後,應當在30日內作出重新鑒定決定。並將重新鑒定結論書面通知申請人。根據規定,上壹級公安機關作出的重新鑒定結論為最終決定。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四條鑒定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鑒定,出具書面檢驗報告和鑒定意見,由鑒定人簽名,鑒定意見還應當加蓋本機構印章。檢驗報告和鑒定意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委托人;(二)委托日期和事項;(三)提交的相關材料;(四)檢驗鑒定時間;(五)依據和結論性意見。通過分析得出結論性意見的,要有壹個分析和證明的過程。檢驗報告和鑒定意見應當附有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資質證書或者其他證明文件。第五十壹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鑒定機構確定檢驗鑒定的完成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第五十六條當事人對檢驗報告或者鑒定意見有異議,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應當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由原辦案單位重新委托檢驗鑒定。檢驗報告或者鑒定意見不符合本規定第五十五條第壹款情形的,原辦案單位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作出不予重新檢驗鑒定的決定,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同壹交通事故的同壹檢驗鑒定以壹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