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不動產物權通過登記進行公示。因此,如果房產證記載的是夫妻雙方的名字或者非簽約壹方的名字,則認為購房人有義務根據房屋所有權證對房屋的權屬狀況進行審查。
當房屋* * *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或者非簽約方名下,買受人僅與夫妻壹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簽約方未取得其配偶授權的情況下,此時,不容易認定買受人是善意的。根據法律規定,“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人,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權處分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因此,未經出賣人配偶同意,上述情況下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效力待定。如果賣方配偶最終拒絕追認合同效力,則合同無法有效處理。另壹方面,房屋僅登記在夫妻壹方的,房屋買賣合同由登記的權利人簽署。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受讓人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受讓人在接受不動產或動產時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依法應當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登記,並且不需要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交付受讓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