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九百零八條
存貨人交付倉儲物的,保管人應當出具倉單、入庫單等憑證。
第九百零九條
保管人應當在倉單上簽名或者蓋章。倉單包括下列事項:
(壹)存貨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包裝及其件數和標記;
(三)倉儲物的損耗標準;
(四)儲存場所;
(五)儲存期限;
(六)倉儲費;
(七)倉儲物已經辦理保險的,其保險金額、期間以及保險人的名稱;
(八)填發人、填發地和填發日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九百零八條
存貨人交付倉儲物的,保管人應當出具倉單、入庫單等憑證。
第九百零九條
保管人應當在倉單上簽名或者蓋章。倉單包括下列事項:
(壹)存貨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包裝及其件數和標記;
(三)倉儲物的損耗標準;
(四)儲存場所;
(五)儲存期限;
(六)倉儲費;
(七)倉儲物已經辦理保險的,其保險金額、期間以及保險人的名稱;
(八)填發人、填發地和填發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