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原告起訴。。。。。。2)被告的辯護
本院將於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原告起訴書副本發送被告,並通知被告作出書面答復。
1.答復的時限
被告應當在收到法院送達的起訴狀副本之日起05日內作出書面答復。被告在15日內未提出抗辯,法院照常審理並作出判決。
被告因本人意誌以外的原因不能在15日內作出答復的,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由院長作出延期決定。
2、辯護的方式
(1)書面答辯
書面答辯是指以答辯狀進行答辯,即在法院通知的答辯期限內,撰寫答辯狀提交法院。
(2)口頭辯護
口頭辯護是指在庭審時進行口頭辯護。
3、答辯要註意的問題。
被告收到原告起訴狀副本後,應當認真分析起訴狀提出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承認確鑿的事實,接受合理的、可以接受的要求;不要無視毫無根據的無理要求,而要準備事實和充分的證據,提出自己的反駁意見。
(3)交換證據
。。。。。。(4)審前調解
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應首先在當事人之間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相互理解,從而達成離婚或和解協議。達成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將記錄該協議,壹般不出具調解書;達成離婚協議時,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與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院審理包括以下程序:
1,法院調查
法庭調查是指在法庭上對案件事實的全面調查。法庭調查應當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當事人陳述。
順序是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同壹稱謂有數人的,可以分別陳述,也可以由其推選的代理人。作為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在進行陳述時,也應當緊緊圍繞自己的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證明請求能夠成立的理由,避免情緒化、肆意攻主、跑題。當事人陳述後,由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根據當事人分別陳述的訴訟請求和理由,對案件爭議的焦點進行總結,征求當事人的意見。當事人必須認真聽取審判長總結的爭議焦點。如有疏漏,他們必須向審判長說明,要求將其列為爭議焦點,因為如果忽視了現階段異議權利的行使,必然導致壹些對當事人至關重要的案件得不到法院的調查和辯論,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二)證人出庭作證。
。。。。。。(3)當事人提供證據並質證。。。。。。2.法庭辯論
。。。。。。3.庭審調解
法庭辯論結束後,在法院作出判決前,對於可以調解的離婚案件,法院會盡力調解。調解不成,法院會做出判決。
4.宣布判決
宣判有兩種方式,壹種是當庭審理,壹種是定期宣判。如果當庭宣判,法院會在10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出具書面判決書。無論以何種形式宣判,宣判時,法院都會告知當事人上訴的權利、上訴的期限以及上訴法院需要指出的是,法院寫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當事人都要簽收。不簽收的,法院以留置方式送達,不影響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法律效力。
當事人不服壹審判決、裁定的,可以上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7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壹審判決的上訴期間為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不服裁定的上訴期間為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訴訟參與人收到自己的判決書、裁定書的,從自己的起算日開始計算;任何壹方未達到上訴期限的,判決、裁定在上訴期限內,判決、裁定不能發生法律效力。如果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上訴,將啟動二審程序。二審案件的審理是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範圍進行的。如果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二審程序不是民事訴訟的終審程序。壹審法院作出判決、裁定後,當事人未在規定的上訴期限內上訴的,壹審法院的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二審程序不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