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日起實施的《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向個人銷售新型產品的,保險公司提供的投保單應當包含投保人確認欄,並由投保人抄錄下列語句後簽名:“本人已閱讀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和投保提示書,了解本產品的特點和保單利益的不確定性”。本條是對2002年實施的《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擴充和完善。事實上,《辦法》中並未出現“風險提示語句”字樣。只是在《關於<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有關條文解釋的通知》中指出“《辦法》規定投保人抄錄有關語句的主要目的是向投保人進行風險提示,幫助其正確認識所購買的保險產品和可能面臨的風險”,才將該語句稱為“風險提示語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