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職手續辦理流程如下:
(1)員工提交離職申請,交部門負責人和人事部審批通過;
(2)和同事交接相關工作;
(3)歸還相關辦公用品,包括工作牌、工作服等;
(4)在人事部門辦理相應離職手續;
(5)公司開具離職證明,以證明員工已從該公司離職。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離職需要註意哪些手續
離職需要註意如下手續:
1、離職員工將離職手續表交部門負責人簽字;
2、由離職員工所在部門的助理向離職員工收回工作證,員工手冊,工作服,辦公用品,確認上交無誤後由助理簽字確認;
3、由財務部檢查離職員工與公司在財務上是否有拖欠,如有拖欠當場清還,無拖欠則由財務部在離職手續表上簽字確認;
4、離職員工在得到離職手續表上所有需要的簽名後,人事行政部向員工出具於與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5、人事行政部安排人員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備案手續備案審核意見,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中止職工社會保險關系時封存離職員工的公積金。如離職員工需要轉移公積金則由人事行政部根據其所提供的新賬戶進行轉移,如需取出則由員工自行辦理;
6、人事行政部在職工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30日內,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待遇審核手續;
7、人事行政部將離職員工的檔案重新歸檔,同時結清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