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遺囑人姓名、年齡、國籍、住所:
身份證號碼:
我在此立下遺囑,將我的部分財產處理如下:
(1)本人自願將以下歸本人所有的房產留給甲方(應是法定繼承人之壹):(如為房產,寫明房產的權屬證書編號、地址、面積等。);如果是其他財產,請說明財產的詳細情況。)
我留給甲方的財產歸甲方個人所有。
(2)本人自願將以下歸本人所有的房產留給乙方(應是法定繼承人之壹):(如為房產,寫明該房產的權屬證書編號、地址、面積等詳細情況;如果是其他財產,請說明財產的詳細情況。)
我留給乙方的財產屬於乙方..
本遺囑委托丙(姓名、年齡、國籍、住所、身份證號)為遺囑執行人。
本遺囑壹式兩份,本人壹份,委托執行人丙壹份..
立遺囑人:(簽名)
年月日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自2021 1 0起實施)。
第壹百三十九條公證遺囑應當由遺囑人通過公證處辦理。
自擬遺囑由立遺囑人書寫並簽名,註明年、月、日。
委托他人代書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由其中壹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理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應當有兩名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緊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