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壹般來說,私自簽別人的名字,責任自己承擔。
《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行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的合同,無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第二,在欺詐、脅迫或者損害國家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況下,參照以下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無效:(無效合同)
(壹)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四)損害公眾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壹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已撤銷和可變更的合同)
(壹)由於重大誤解;
(2)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
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該款與無效合同不同: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非國家利益;無效合同有損國家利益)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當事人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