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壹百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
第壹百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