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第十九條至二十七條,規定了監察機關在行使職權時,可以依法采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鑒定、留置等措施,並對使用主體、適用對象、適用條件、審批權限和程序等作了規定。
此外,監察法還規定,監察機關需要采取技術調查、限制出境、通緝等措施的,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
擴展資料
?在監察法中賦予監察機關必要的權限和調查措施,目的是為了保證各級監察機關履行好監督、調查、處置職責,有利於監察工作規範化、法治化,保證監察工作的順利進行。國家監察委員會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國家監察委員會統籌協調與其他國家、地區、國際組織開展的反腐敗國際交流、合作,組織反腐敗國際條約實施工作
清廉溫州-帶妳了解監察法監察機關都有哪些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