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黨政辦公章包括很多行政機關,具體看地方哪個部門使用的刻那個部門的字,都是按國家規定刻制的。
為了進壹步規範和加強印章管理,維護印章使用的嚴肅性,現對印章的制發、管理和收繳作如下規定:
(壹)印章的刻制
1、各辦、所、管理區和鎮屬臨時機構需刻制印章,必須經黨政班子研究同意,由黨政辦公室按規定統壹辦理;任何部門和個人均不得自行刻公章;
2、各單位領取印章時,必須履行登記、辦理交接簽收手續。
(二)印章的保管
1、印章必須指定專人保管,鎮黨委、政府的印章由黨政辦落實專人保管,各辦、所、管理區和臨時機構的印章由負責人指定專人保管,專人外出,由負責人指定另壹專人保管;
2、印章應置放於保險櫃、鐵皮櫃或者專門加鎖的抽屜內保存;
3、發現保管的印章有異常情況或丟失,應該保護現場,及時上報領導或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三)印章的使用
1、使用印章,必須嚴格履行批準手續,經批準人同意並簽名後方可用印,特殊情況可以由印章保管人及用印人壹起打電話向批準人申請,同意後,由批準人補簽。
①、使用黨委印章,必須經黨委書記或黨委分管領導同意並簽名; ②、使用政府印章,必須經鎮長或分管領導同意並簽名,分管領導有權批準其管轄範圍內事務的印章的使用。涉及下列具體行為的必須先由分管領導審核簽名再由鎮長簽發後方可用印:
A、規劃調整、規劃選址等,除個人建房外;
B、用地指標調拔、用地性質的變更;
C、涉及政策性減負的各類申請、報告;
D、各類政府性合同、協議。
③、凡需要加蓋黨政領導個人印章的,必須經領導本人批準; ④、使用部門印章,必須經部門領導批準。
2、使用黨委、政府印章,原則上壹律在黨政辦公室內辦理;如確因工作需要攜帶外出使用,須經黨委書記、鎮長批準,辦理借用手續,並指定專人負責保管,用後及時交回黨政辦公室。
3、蓋出的印章,必須保證位置恰當,圖形端正、清晰。
4、凡蓋章出具的介紹信、證明信、外調信等必須留有存根。嚴禁出具空白介紹信,如確因工作需要,必須由分管領導在介紹信存根上簽名批準。沒有使用的介紹信應及時退還辦公室,如發現介紹信丟失,領用人應立即向分管領導反映。
5、印章的使用範圍
①、黨委印章的使用
A、以黨委名義制發的公文;
B、以黨委名義上報的各種審批表、報表;
C、開具黨委的各種介紹信、證明信、外調信等;
D、黨委名義頒發的各類獎狀、證書。
②、政府印章的使用
A、以政府名義制發的公文,如:請示、報告、工作計劃、總結等;
B、以政府名義上報的各類報表;
C、對外開具介紹信、證明信等;
D、以政府名義頒發的各類獎杯、證書、聘書、證件;
E、以政府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為;
F、以政府名義同有關單位簽訂的合同、協議書、委托書等;?G、其他常規性行政工作用印。
③、領導個人印章的使用
A、與下屬單位、村(居)、企業等簽訂各類責任書(狀);
B、需加蓋領導個人印章的文件、報表等;
C、領導本人許可的其他用章。
④、部門印章的使用
A、以部門或臨時機構名義上報的文件資料,如:請示、報告、匯報、工作計劃、總結、報表等;
B、以部門或臨時機構名義出具的平行和下行文件,如:函、通知等;
C、部門或臨時機構常規性用章。
6、黨政印章的使用程序①、以黨委政府名義印發的各類公文,須持領導簽發的原件方可辦理用印;
②、以黨委政府名義向上級部門報送的各類常規性的報表,由經辦人填寫,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分管領導批準方可用印;
③、以政府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由經辦部門出具意見,須經鎮法制辦審核,鎮長或分管領導審批,方可辦理用印;
④、有關證明等用印,由業務部門提供充足的證據,經業務單位負責人簽字,分管領導批準簽字方可辦理用印;
⑤、凡以政府名義簽署的協議書、合同書,須鎮法制辦審核,鎮長或分管領導審批,方可辦理用印;
⑥、開具黨政各類介紹信、證明信、外調信等,須經分管領導同意,並履行書面批準手續;
⑦、其他特殊情況用印,須由單位負責人簽署意見,經分管領導或黨政主要領導批準,方可辦理用印。
7、所有用印都必須填寫《用印申請單》,連同所需用印文件壹起遞交印章保管人員申請用印,班子領導已簽署意見的用印,無需在用印申請單上再行簽字,但必須將領導簽署意見的原件留存(如不能在用印申請單後附的,需寫明原件存放地點,如確有特殊情況不能留存,需在用印申請單上註明)。用印申請單進行流水編號,由印章保管人留存備查。
8、各部門應嚴格按照權限和有關規定使用公章,違者追究當事人及有關人員的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四)印章的停用
1、由於機構變動造成的印章停用,有關部門應及時將原印章交回黨政辦公室,並辦理交接手續。
2、印章損壞,應停止使用,有關部門應及時向黨政辦公室反映,並將破損印章交回以便更換新印章。
3、遇有特殊情況,鎮黨委、政府有權停用或收回部門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