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問未成年人時,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能到場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並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確實無法通知或者通知後未到場的,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訊問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有女工作人員在場。審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其法定代理人可以進行補充陳述。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八條 辦理行政案件的程序如下:
(壹)向違法行為人表明執法身份;
(二)收集證據;
(三)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違法行為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四)充分聽取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違法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五)填寫當場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被處罰人;
(六)當場收繳罰款的,同時填寫罰款收據,交付被處罰人;未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告知被處罰人在規定期限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第十條 行政案件由違法行為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由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但是涉及賣淫、嫖娼、賭博、毒品的案件除外。
違法行為地包括違法行為發生地和違法結果發生地。違法行為發生地,包括違法行為的實施地以及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等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地點;違法行為有連續、持續或者繼續狀態的,違法行為連續、持續或者繼續實施的地方都屬於違法行為發生地。違法結果發生地,包括違法對象被侵害地、違法所得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
居住地包括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戶籍所在地最後連續居住壹年以上的地方,但在醫院住院就醫的除外。
移交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的行政案件,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在移交前應當及時收集證據,並配合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開展調查取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