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壹條?以劃撥或者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產開發用地上建造房屋的,應當持土地使用權證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核實並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書。
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房地產變更登記,並憑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後,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變更土地使用權證書。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材料:
(壹)不動產權屬證書;
(二)買賣、交換和贈與合同;
(三)繼承或者遺贈的材料;
(四)分立、合並協議;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
(六)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七)有關納稅憑證;
(八)其他必要的材料。
房地產買賣合同依法應當備案的,申請人在申請登記時,應當提交經備案的買賣合同。
公證程序規則第十七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公證機構申請公證,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公證申請表應包含以下內容:
(壹)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況;
(二)辦理公證的事項和公證書的目的;
(三)申請公證的文件名稱;
(四)提交文件的名稱和份數以及相關見證人的姓名、地址和聯系方式;
(五)申請日期;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申請人應當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者蓋章。申請表不能簽名或蓋章的,由其本人按手印。
公證程序規則第十八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自然人、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委托他人代理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
(三)申請公證的文件;
(四)申請公證的證明材料,涉及產權關系的,應當提交相關產權證明;
(五)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