刻章的流程:
1、申請刻制公章,需持相關證明材料、刻制證明(申請)、《營業執照》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證書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各壹份、單位介紹信或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授權委托書等;
2、到公安機關許可的刻制企業,由刻制企業審核錄入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系統根據錄入信息自動生成芯片和印章編碼;刻制企業從印章系統數據庫下載公章信息刻制公章。同時掃描相關資料上傳系統建立電子檔案;
3、印章制作完後,系統自動生成《印章備案登記單》,刻制企業將制作的印章在《備案登記單》上留存印模,連同相關證明材料壹並交縣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4、縣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收到相關資料後,核查有關材料和信息,並在《備案登記單》上加蓋縣級公安機關特行管理專用章。相關證明材料留檔備查;
5、公章刻制企業發放公章時,應出具由縣級公安機關蓋章的《公章備案登記單》,領章人簽名領取。
法律依據:
《印章治安管理辦法》第七條
國家權力、黨政、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青團、工會、婦聯等機關、團體的各級組織、機構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發機關的印章管理部門開具公函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即辦理並出具準刻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