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材料親筆簽名的,內容合法,出於真實意思表示的,就有法律效力。按手印不是必須的,只是對簽名有爭議的時候,更方便鑒別真偽。
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只是證據必須符合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才會被法官采納。在庭審中,證據都要經過雙方當事人質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六十五條審判人員對單壹證據可以從下列方面進行審核認定:
(壹)證據是否原件、原物?復印件、復制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證據與本案事實是否相關;
(三)證據的形式、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四)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
(五)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系。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打官司就是打證據
(壹)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擴展資料:
法律對人的效力在世界各國的法律實踐中先後采用過四種對人的效力的原則:
①屬人主義,即法律只適用於本國公民,不論其身在國內還是國外;非本國公民即便身在該國領域也不適用。
②屬地主義,法律適用於該國管轄地區內的所有人,不論是否本國公民,都受法律約束和法律保護;本國公民不在本國,則不受本國法律的約束和保護。
③保護主義,即以維護本國利益作為是否適用本國法律的依據;任何侵害本國利益的人,不論其國籍和所在地域,都要受該國法律的追究。
④以屬地主義為主,與屬人主義、保護主義相結合。這是近代以來多數國家所采用的原則。我國也是如此。采用這種原則的原因是:既要維護本國利益,堅持本國主權,又要尊重他國主權,照顧法律適用中的實際可能性。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民事訴訟法
百度百科-證據